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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目录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目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 ...................................9
岸滩临时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弃物行政审批 17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设立、变更、换证、注销) 21
特殊时段施工作业行政审批 23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9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环境影响报告书许可
二、审批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实施)第十六条(一);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七条;
(四)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琼府办〔2017〕209号)。
四、审批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一)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六)《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申报材料:
(一)报批的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含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原件2份);
(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查表。
注:提交WORD格式的扫描件并刻录成光盘的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窗口受理
(三)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与海洋环境管理科审核
(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咨询、勘察、论证、评审、公示时间、补充完善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结果: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窗口发放审批批复
十、咨询办法:
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与海洋环境管理科:23320178
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窗口: 23585753
十一、投诉渠道:2332919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环境影响报告表许可(除核与辐射类项目外)
二、审批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实施)第十六条(一);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七条;
(四)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琼府办〔2017〕209号)。
四、审批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二)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五)《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申报材料:
(一)报批的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含专家意见)(原件2份);
(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查表。
注:提交WORD格式的扫描件并刻录成光盘的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窗口受理
(三)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与海洋环境管理科审核
(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咨询、勘察、论证、评审、公示时间、补充完善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结果: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窗口发放审批批复
十、咨询办法:
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与海洋环境管理科:23320178
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窗口: 23585753
十一、投诉渠道:2332919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
二、审批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2016年11月7日发布)第十四条。
四、审批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建成;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施建设与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建成后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并有环境保护设施运转记录;
(四)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排放总量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
(五)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以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或者恢复;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能够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岗位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已经到位、制度健全;
(七)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以及监测和管理制度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一)报批的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原件2份);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四)建设单位承诺函;
(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注:提交WORD格式的扫描件并刻录成光盘的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窗口受理
(三)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与海洋环境管理科审核
(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咨询、勘察、论证、评审、公示时间、补充完善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结果: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窗口发放审批批复
十、咨询办法:
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与海洋环境管理科:23320178
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窗口: 23585753
十一、投诉渠道:23329192
污染物排放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污染物排放许可(简称排污许可)
二、审批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四、审批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7月21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本省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五、申报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二)自行监测方案 ;
(三)守法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环评批复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七)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九)排污单位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位置关系图等其他材料。
注:提交WORD格式的扫描件并刻录成光盘的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窗口受理
(三)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与海洋环境管理科审核
(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五)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咨询、论证、评审、公示时间、补充完善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结果: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窗口发放审批批复
十、咨询办法:
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与海洋环境管理科:23320178
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窗口: 23585753
十一、投诉渠道:23329192
关闭、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
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关闭、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许可
二、审批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2016年11月7日发布)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77号,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十五条;
(四)《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四、审批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2016年11月7日发布)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77号,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五、申报材料:
关闭、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申请书(含原因及恢复使用时间)。
注:提交WORD格式的扫描件并刻录成光盘的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窗口受理
(三)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防治科审核
(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咨询、论证、评审时间、补充完善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结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办发放审批批复
十、咨询办法:
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防治科: 23320032
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窗口: 23585753
十一、投诉渠道:23329192
岸滩临时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弃物审批
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岸滩临时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弃物许可
二、审批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61号发布 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四、审批条件:
禁止在岸滩擅自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弃物。确需临时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照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报材料:
(一)报批的申请文件(单位文件)(原件1份);
(二)固体废物的种类、成分、处理量等情况的有关材料(原件1份);
(三)防止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技术资料(原件1份)。
注:提交WORD格式的扫描件并刻录成光盘的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窗口受理
(三)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防治科审核
(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咨询、论证、评审时间、补充完善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结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办发放审批批复
十、咨询办法:
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防治科: 23320032
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窗口:23585753
十一、投诉渠道:23329192
- ·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2020-09-27
- ·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2020-09-27
- ·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2020-09-27
信息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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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2021-01-27
- ·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2020-02-19
- · 关于2016年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计划的报告2019-08-21
- · 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2018年度工作总结和2019年工作计划2019-07-31
- · 关于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报告2018-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