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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6 11:45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生态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本单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生态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设立依据、结果查询及咨询电话;
(六)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生态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儋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二)儋州市人民政府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生态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生态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生态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生态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本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生态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生态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本单位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生态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生态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本单位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生态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各级生态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生态信息保密审查和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本单位拟公开的生态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生态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本单位对生态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各部门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生态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本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3年6月1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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