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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改事项 审批办事指南
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改事项
审批办事指南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一)办事主体: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第三(二):“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
2.《政府投资条例》(2019国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3.《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第九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其中,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促进投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琼府〔2017〕21号)第四(十三):“简化审批程序。列入国家有关规划、以及海南省和各市县总体规划、《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各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次审批手续,合并为一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5.《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儋府办规〔2020〕3号)。
(三)受理条件:
1.项目建设必要性较强、依据充分;
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翔实,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
3.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有初步设想;
4.项目匡算总投资、资金筹措和还贷方案有初步设想;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估计良好,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6.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较好;
7.建设进度有初步安排。
(四)申请材料:
1.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送委审批办受理→委审批办进行初审→委业务处室进行审核→现场勘查、专家评估评审、查验等特别程序→委领导进行最终审批→办结后出具办理结果,转交综合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六)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特别程序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0898-23335080
(九)办理地点:
儋州市迎宾大道怡心花园商铺D18栋13号窗口
(十)监督电话:0898-12345
二、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办事主体: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第三(二):“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
2.《政府投资条例》(2019国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3.《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第九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其中,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促进投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琼府〔2017〕21号)第四(十三):“简化审批程序。列入国家有关规划、以及海南省和各市县总体规划、《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各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次审批手续,合并为一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6.《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7.《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儋府办规〔2020〕3号)。
(三)受理条件:
1.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较强、依据充分,按规定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建议书已经批复;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2.项目概况翔实,包括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已经确定;
3.项目建设选址已经确定,项目建设用地已经落实;
4.符合国家和地方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5.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已经具备;
6.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和消防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8.项目招标方案符合有关规定;
9.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较好;
10.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已经确定。
(四)申请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请示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选址意见书(非必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用地预审意见(非必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5.节能审查意见(非必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6.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文件或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落实承诺函;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8.行业审查意见。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送委审批办受理→委审批办进行初审→委业务处室进行审核→现场勘查、专家评估评审、查验等特别程序→委领导进行最终审批→办结后出具办理结果,转交综合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六)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特别程序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0898-23335080
(九)办理地点:
儋州市迎宾大道怡心花园商铺D18栋13号窗口
(十)监督电话:0898-12345
三、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2000万元以下)
(一)办事主体: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第三(二):“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
2.《政府投资条例》(2019国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3.《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第九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其中,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促进投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琼府〔2017〕21号)第四(十三):“简化审批程序。列入国家有关规划、以及海南省和各市县总体规划、《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各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次审批手续,合并为一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5.《海南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琼发改投资〔2017〕1845号)第三(一):“项目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审初步设计及概算时,必须附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承诺书。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设计内容造成超概算的,所需资金全部由项目单位承担”。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7.《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8.《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儋府办规〔2020〕3号)。
(三)受理条件:
1.列入国家有关规划、以及海南省和各市县总体规划、《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各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
2.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3.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已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同意;
4.项目建设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四)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审批请示文件;
2.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3.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承诺书;
4.选址意见书(非必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5.用地预审意见(非必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6.节能审查意见(非必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8.行业审查意见;
9.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文件或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落实承诺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送委审批办受理→委审批办进行初审→委业务处室进行审核→现场勘查、专家评估评审、查验等特别程序→委领导进行最终审批→办结后出具办理结果,转交综合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六)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特别程序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0898-23335080
(九)办理地点:
儋州市迎宾大道怡心花园商铺D18栋13号窗口
(十)监督电话:0898-12345
四、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2000万元以上)
(一)办事主体: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第三(二):“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
2.《政府投资条例》(2019国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3.《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第九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其中,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促进投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琼府〔2017〕21号)第四(十三):“简化审批程序。列入国家有关规划、以及海南省和各市县总体规划、《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各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次审批手续,合并为一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5.《海南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琼发改投资〔2017〕1845号)第三(一):“项目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审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必须附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承诺书。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设计内容造成超概算的,所需资金全部由项目单位承担”。
6.《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儋府办规〔2020〕3号)。
(三)受理条件:
1.按规定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
2.项目建设设计方案中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3.项目建设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10%;
4.设计方案已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同意;
5.项目建设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四)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2.初步设计文本及概算书;
3.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承诺书;
4.行业审查意见。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送委审批办受理→委审批办进行初审→委业务处室进行审核→现场勘查、专家评估评审、查验等特别程序→委领导进行最终审批→办结后出具办理结果,转交综合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六)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特别程序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0898-23335080
(九)办理地点:
儋州市迎宾大道怡心花园商铺D18栋13号窗口
(十)监督电话:0898-12345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审批、核准
(一)办事主体: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3.《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儋府办规〔2020〕3号)。
(三)办理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依法核准、审批招标事项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四)申请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文件;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3.证明材料(非必要,申请邀请招标、自行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需提交此材料);
4.拟邀请投标人的基本情况(非必要,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需提交此材料);
5.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2)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3)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4)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5)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6.申请变更招标事项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招标事项变更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拟变更招标内容、联系方式等,项目已两次招标的,还应说明两次招标情况;
(2)原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3)变更招标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已两次招标的,应当提供两次招标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5)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提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送委审批办受理→委审批办进行初审→委业务处室进行审核→委领导进行最终审批→办结后出具办理结果,转交综合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六)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0898-23335080
(九)办理地点:
儋州市迎宾大道怡心花园商铺D18栋13号窗口
(十)监督电话:0898-12345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一)办事主体: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五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9号)第十一条:“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将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报送原节能审查主管部门”。
4.《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47号)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三)办理条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 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4.《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儋府办规〔2020〕3号)。
(四)申请材料:
1.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送委审批办受理→委审批办进行初审→委业务处室进行审核→现场勘查、专家评估评审、查验等特别程序→委领导进行最终审批→办结后出具办理结果,转交综合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六)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特别程序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0898-23335080
儋州市迎宾大道怡心花园商铺D18栋13号窗口
(九)监督电话:0898-12345
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一)办事主体: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第二(二):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全文。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二(五)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5.《海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服务指南(〔2019〕年修订)》(琼发改经外〔2018〕2881号)全文。
6.《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儋府办规〔2020〕3号)。
(三)办理条件:
1. 项目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2.项目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3.项目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4.项目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项目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6.《自贸区负面清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禁止类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7.《自贸区负面清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非禁止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8.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下称《核准目录》)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准:
(1)《核准目录》中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2)《核准目录》中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由相应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四)申请材料
1. 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请示
2. 项目申请报告
3.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 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如需)
5. 用地预审意见(如需)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送委审批办受理→委审批办进行初审→委业务处室进行审核→现场勘查、专家评估评审、查验等特别程序→委领导进行最终审批→办结后出具办理结果,转交综合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六)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特别程序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0898-23335080
(九)办理地点:
海口市五指山南路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十)监督电话:0898-12345
八、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一)办事主体: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设定依据:
1.《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琼府办〔2013〕183号)第二:“改革内容。内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核准管理类的项目,凡属我省核准权限的,一律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令)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第二条:“凡国家规定由省级及以下政府核准但符合海南省“多规合一”、行业规划、产业布局等相关要求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要求,一律改为备案制”。
4.《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2017年本)》(琼府办〔2017〕220号)第一条:“《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5.《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儋府办规〔2020〕3号)。
(三)受理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3.项目属于《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2017年本)》里的项目或者项目建设地点跨市、县,须按照规定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请材料:
1.备案项目基本信息表;
2.项目单位对备案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申报承诺;
3.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五)办理程序:
项目申请人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基本情况表,填报完成自动生成《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即完成项目备案。
(六)办理期限
无
(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0898-23335080
(九)办理地点:
儋州市迎宾大道怡心花园商铺D18栋13号窗口
(十)监督电话:0898-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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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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