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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2-07 10:45
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市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应当坚持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原则上应每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并视实际情况做出修改、废止的决定:
(一)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替代、修改、废止了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三)因管理方式或者调整对象变化等情况而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因任务完成等原因而自然失效的;
(五)经评估存在其他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四、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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