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15
儋州市融媒体中心消息 近日,光村镇一男子陈某某为获取不法钱财,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手机、现金等财物三次,被市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市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9年8月15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到那大镇某宾馆,发现蔡某甲独自在前台上班,便上前抓住和扭转蔡某甲手臂、捂住嘴巴,并抢走其手机和钱包。得手后,陈某某将现金取出花光,其它财物予以丢弃。12月9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到那大镇军屯一出租屋处,当蔡某乙独自打开一楼大门进入门内时,陈某某冲进大门,从后面勒住蔡某乙脖子,抢走蔡某乙的手机。得手后,陈某某将手机销卖,得300元。12月17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到那大镇儋耳西路一出租屋处,当王某某独自进入一楼大门准备关门时,陈某某冲上前去强行推开大门,掐住王某某的脖子,抢走王某某的手机。得手后,陈某某将手机销卖,得500元。12月25日,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案发后,陈某某的家属分别赔偿蔡某甲1700元、王某某2000元、蔡某乙3000元,三名被害人对陈某某的行为均予以谅解。
经审查,市检察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三次,共价值263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市法院依法对其做出上述判决。(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王家隆 通讯员余建波 编辑符灵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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