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29
据《今日儋州》消息 近日,临高县一男子宋某某因贩卖海洛因毒品两次,经指定管辖,由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市法院审理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5年6月某日,宋某某在临高县新盈镇某村一小巷处,将一包重约0.03克的海洛因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得款人民币50元。两日后,宋某某在新盈镇人民街某十字路口处,将一包重约0.03克的海洛因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得款人民币35元。2019年10月27日,宋某某被民警抓获。
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宋某某明知是海洛因毒品而两次贩卖给他人,共重约0.0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宋某某曾于2014年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此次犯罪系累犯,同时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遂向法院提出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量刑建议。市法院经开庭审理此案,完全采纳市检察院的定罪和量刑建议,作出文中开头的判决。(记者王家隆 编辑李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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