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22
据《今日儋州》消息 近日,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经市法院一审以高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返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1万元,返还给村委会15.4万元,剩余2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0年至2015年,高某某利用其任那大镇清平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的职务便利,以村委会的名义,帮助他人将位于清平村委会办公楼后的黄泥园26余亩集体农用地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为感谢高某某的帮助,叶某分多次送给高某某好处费共25余万元。同时,叶某某还将一块市场价值为25万元的宅基地送给高某某。高某某收下后,建成铁皮房供清平村委会使用。此外,在村集体土地承租上,还收受王某某送给的好处费2万元。另查明,2011年上半年,高某某以村委会名义与温某某达成约定,将一块9亩多土地以76万元承租给温某某后,私自以村委会需要“冲账”为由,让温某某单独给其6万元现金,然后将该土地承包总价调为70万元。此外,高某某还趁村委会出售某处的宅基地之机,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70万元的价格将该宅基地出售给外村人。收到款后,只将其中的55万元土地出让款转入清平村委会的公账,私自截留土地出让款15万元。
本案经市检察院审查认为,高某某利用担任那大镇清平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27余万元和一套价值25万元的宅基地,数额较大;侵占村集体资金2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271条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王家隆 夏佟 通讯员杨蝶 编辑符灵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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