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儋州市水务局关于调整儋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00821970-1/2026-00085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6年05月18日 文 号:儋发改规〔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8日 时效性:

  

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儋州市水务局

关于调整儋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实行

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

儋发改规20261

各镇政府(办事处),国营(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儋州市水务有限公司海南儋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海南洋浦控股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收费秩序,保障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水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对象

儋州市内向城镇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一)收费事项及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0元/吨,非居民用水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5元/吨我市全面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按照“同网同价同质同服务”原则,我市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按照“多污染多付费”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坚持“污染者付费、使用者付费、多污染多付费”的基本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落实“保护者受益、节约者受益”的导向,增强各单位开展污水预处理、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对我市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的参评单位,开展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试点。在我市现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基础上,以上一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依据,按当月抄见水量执行差异化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对环保诚信单位按照97%征收污水处理费;

2.对环保良好单位按照100%征收污水处理费;

3.对环保警示单位按照110%征收污水处理费;

4.对环保不良单位按照120%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属于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四、相关要求

(一)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范围、收费事项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提高、降低收费标准。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通过公示栏、企业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将收费范围、收费事项和收费标准予以公示。

    (二)实行污水处理收费相关优惠政策。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该类群体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优惠政策。对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户(含特困户)、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0.6元/立方米收取

(三)加强政策宣传。水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做好收费标准公示工作,提高群众知晓度,减社会舆情风险。各属地镇政府要发挥属地管理职责,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和相关社会稳定工作。

(四)强化监督监管。价格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各相关企业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五、工作职责及任务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收费事项和收费标准,解释相关政策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等工作市水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和落实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相关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具体落实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如下:

(一)市生态环境部门于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公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环保诚信单位、环保良好单位、环保警示单位和环保不良单位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推送至市水务部门,市水务部门要指导各相关企业落实好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对完成环保信用修复的企业,由市执法部门提供企业相关修复材料推送给市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经过核实修复结果并确认信用修复完成后立即推送至市水务部门,市水务部门应于当月抄见水量执行新标准。未及时推送执行的,按修复后标准追溯调整费用

(二)各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收到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下月抄见水量执行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三)各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应做好台管理,每月整理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有关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水务部门。

(四)市生态环境部门、市水务部门与各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代征单位应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上述工作的落实。

    (五)企业对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最终决定,复核期间不停止收费执行。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年。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儋州市水务局

  2026年518




[部门解读]《关于儋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差别化收费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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