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20
据《今日儋州》消息 近日,由市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后提请抗诉、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二分院)支持抗诉的李某军故意伤害罪一案获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该案是市检察办理的首例刑事申诉提请抗诉获得法院改判的案件。
2009年4月,原审被告人李某军与陈某弟(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喝完酒后,走到市师范学校门口,遇见女青年黄某黎,李某军便上前挑逗。此时,被害人王某生路过此处,欲阻止李某军,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陈某弟见状,拿出一把尖刀,朝王某生背部猛刺一刀,随后,李某军与陈某弟逃离现场。王某生被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4时死亡。2012年9月,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判决被告人李某军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3月,被害人的父亲王某忠等人不服市法院刑事判决,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市检察院复查后认为,原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军有期徒刑三年,量刑时未能准确评判李某军具有从犯、自首、部分赔偿的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情节以及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情节,造成量刑不当,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提请二分院提出抗诉,并获二分院支持。后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市法院再审。市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判对原审被告人李某军是累犯,适用从重处罚的调节幅度偏轻,对李某军具有从犯、自首、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情节,适用减轻、从轻处罚的调节幅度过宽,原审量刑未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原审被告人李某军量刑不当,判决撤销原判决量刑部分,改判李某军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记者王家隆 通讯员颜树宗 编辑符灵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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