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6-00003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30日 文 号:儋府办〔2025〕18号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0日 时效性: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儋州市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儋府办〔2025〕18号
市发改委、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洋浦投促局、人民银行儋州市分行、儋州金融监管分局、市发展集团、洋浦国际、各金融机构:
《儋州市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普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海南省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海南省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8年)》、《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实施工作的通知》(琼财金﹝2021﹞95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要求,促进我市普惠金融发展,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完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激发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内生动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普惠金融服务机制,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服务“三农”,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本地区普惠金融和金融产业发展,打造具有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提升普惠金融供给和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着力缓解我市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群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普惠金融服务,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
二、支持范围
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向的领域。
三、奖补资金投向
(一)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
为推进我市“三农”工作,确保农业稳产增产、农民稳步增收、农村稳定安宁,发挥财政资金助推器的作用,安排70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及奖补支出。具体实施按照《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琼金监函〔2020〕120号)执行。
(二)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提升其担保能力,增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安排100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
(三)用于设立支农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
设立支农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与涉农担保公司协同构建“政银担”财金联动支农普惠金融发展新机制,引导和撬动合作银行加大市域内农业项目的精准支持力度。安排30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支农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
(四)用于普惠型小微企业和涉农担保贷款普惠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
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和涉农担保贷款普惠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安排奖补资金进行贴息,已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不得重复申请。具体详见《普惠型小微企业和涉农担保贷款普惠型农业经营主体奖补实施细则》。
安排100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支出,为避免贴息额超出奖补资金,要求银行每月报送贴息额度,贴息资金统一实行“先到先得”原则,按照贷款发放时间先后顺序受理。一旦贴息资金完成全部受理工作,将及时停止发放贷款。
四、落实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府办:制定“普惠型小微企业和涉农担保贷款普惠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具体实施细则,协调银行机构开展贷款、信贷服务;审核拨付支农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普惠型小微企业和涉农担保贷款普惠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
(二)人民银行儋州市分行:负责对银行机构贷款情况进行备案、督导等工作。
(三)儋州金融监管分局:统计、核对并分析相关业务数据,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和增速、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和降幅、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和增速等。
(四)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增资拨付和审核工作,做好奖补资金分配工作,会同市金融工作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金融机构:配合完成贴息申请材料审核,向市金融工作部门报送贷款发放情况及还本付息情况;严格把控贷款用途合规、贴息申请材料真实、符合要求。
五、其他
(一)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做好申报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工作,用好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助力解决我市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群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妥善处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加强监测预警,遏制风险苗头,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经办部门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取消相关资金申请资格、追回相关扶持资金等处理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措施与海南省及本市同类型其他优惠奖励政策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五)市金融工作部门可根据实际资金拨付情况对各项奖补资金安排的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应用由市金融工作部门解释。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普惠型小微企业和涉农担保贷款普惠型农业经营主体奖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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