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2024-2025年垦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4-0016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0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7日 时效性: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儋州市2024-2025年垦区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那大镇人民政府、雅星镇人民政府、大成镇人民政府、和庆镇人民政府、排浦镇人民政府、光村镇人民政府、兰洋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海垦西联农场有限公司、海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儋州市2024-2025年垦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
儋州市2024-2025年垦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海南农垦改革、推进农垦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有序做好垦区职工居民危房改造工作,妥善解决垦区职工居民住房安全问题,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垦区危房改造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建住房〔2023〕28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建立垦区危房改造补助制度,探索构建垦区危房改造常态化、长效化支持机制,持续推进垦区危房改造,妥善解决垦区职工居民的住房安全问题,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改造范围
(一)补助对象
户籍在我市垦区范围内的居民家庭,或户籍不在我市垦区但已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在职职工家庭,且其垦区内唯一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列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对于并场队和难侨队符合“一户一宅”自建条件的无房户,经居、海垦农场公司、镇政府调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无房户的列入补助范围,参照D级危房户给予安排解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范围:
1.职工、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海南省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的;
2.职工成年儿子在本镇区域有安全住房的;
3.职工、居民家庭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
4.职工、居民家庭成员享受过垦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且补助超过本方案补助标准的(已享受过垦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但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其垦区内唯一住房又变成C、D级危房的除外)。
(二)垦区范围
本方案中的垦区包括以下区域范围:海垦农场公司管理的区域范围;农垦移交市镇管理的农场、华侨农场所管理的区域范围;市管农场和镇办农场管理的区域范围;其他纳入居管理服务的区域范围。
三、改造任务分配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垦区危房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琼建村﹝2024﹞70号)文件精神,省下达我市2024年垦区危房改造任务400户。结合我市实际,对任务进行分解,即八一总场公司277户(其中:排浦镇16户、雅星镇23户、大成镇238户),西联农场公司88户(其中:兰洋镇21户、那大镇31户、和庆镇6户、光村镇30户),海垦旅游集团35户,具体任务见附件。2025年垦区危房改造任务由各镇、居、农场公司摸排上报,市住建局统筹安排第三方机构鉴定,符合标准的将列入2025年改造任务。
四、补助标准
(一)危房拆除重建或异地新建住房方式改造的按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
(二)C级危房优先采取修缮加固,其次才拆除重建或异地新建,修缮加固补助标准每户最高不超过3.5万元。即维修屋盖、墙体(含门窗)、梁柱三项补助标准3.5万元/户;二项补助标准2.5万元/户;一项补助标准1.5万元/户,修缮加固具体补助由镇政府组织核实造价后,按实际工程量核定。
(三)原已领取过垦区危房改造补助的职工、居民、符合条件再次申请进行改造的,应扣除原已领取的垦区危房改造补助。
五、改造方式
(一)集中统建住房方式实施安置。由海垦农场公司结合垦区民生改善和垦地融合发展专项工作开展,镇政府协助配合,以建设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统建安置房为主,确有需要海垦农场公司可以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采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配套于中心居民点建设联排房或保障性住房实施集中安置。
(二)个人重建住房和修缮加固方式实施危房改造。并场队、难侨队的C、D级危房,符合垦区危房补助条件的,可以采取个人重建住房(包括原址重建和异地新建,下同)或修缮加固方式实施危房改造;除并场队、难侨队可采取个人原址重建或异地新建外,不鼓励群众自建住房。但对于急需采取安全措施并属唯一住房的,可由垦区居民自行原址拆除重建住房。
(三)采取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不符合垦区危房补助条件的和未纳入集中统建住房方式实施安置计划的C、D级危房,要采取拆除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生产生活,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住危房”。海垦农场公司结合垦区闲置住房盘活利用工作,将闲置住房转为安置房,安置垦区危房改造对象,解决危房户阶段性居住问题。
六、建设标准
垦区职工、居民实施危房改造拆除重建或异地新建的个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并场队和难侨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75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采取重建或联建的,按相关规划要求执行。
七、时间节点要求
(一)采取统建住房方式实施安置的,对于新建统建住房项目,应于2024年底前开工建设;对于闲置住房转为安置房的,应于2024年底前完成分配安置;对于“三统一”方式实施集中安置的,应在2024年底前完成中心居民点规划审批,场地平整等安置前的必要条件,具备安置条件后3个月内,安置的C、D级危房改造户要开工自建住房,2025年6月底前竣工。
(二)采取个人重建住房或修缮加固方式的,危房改造户应于2024年9月底前开工,2025年6月底前竣工。竣工后,垦区危房改造对象悬挂垦区危房改造户和住房安全等级标识牌。
(三)采取管控措施的,于2024年底前完成管控。
八、工作流程和管理措施
(一)确定垦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各镇各居、海垦农场公司要加强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对摸排需求情况进行初核,严格核对是否符合改造对象范围,建立台账,并将改造需求情况报送市住建局进行资格审查。垦区危房鉴定参照农村住房鉴定技术导则执行。
(二)申请审批程序及所需材料。
1.居民申请。居民自愿向所在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垦区危房改造申请表》,并提供户籍身份、住房情况、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2.居初步审核及评议。居召开会议,对各居民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做好民主评议记录,妥善保存评议记录备档,并将评议结果在居务公开栏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并提交海垦农场公司审核职工身份条件(是否参加过历年垦区危房改造及审核建房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涉及海垦农场公司产业发展或项目用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组织人员上门核查。镇政府、垦区公司、居组织人员上门核查居民或职工住房状况、户籍、家庭信息、收入等情况,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建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居委会并说明原因。
4.市住建局审批。接到各镇政府上报的材料后,由市住建局统筹组织第三方鉴定或提前组织鉴定,属于C级或D级危房的确定补助对象,在市政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反馈给各镇。
(三)建立台账并实施精准管理。各镇、海垦农场公司填写《垦区危房改造申请表》上报市住建局,垦区危房改造要严格落实“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档案。垦区危房改造结果和完成情况在居、海垦农场公司、镇政府公示资料及照片,由镇政府、海垦农场公司统一造册存档。垦区危房改造完成后,镇政府要及时将工程实施、上报补助资金发放、竣工验收等材料存入职工、居民档案。
(四)推进垦区危房改造报建,加强风貌引导。统建住房的,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取得规划和施工许可后开工建设。个人重建住房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全面实施规划报建。危房改造不得乱占耕地建房,原则上依法依规原址拆除重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按规定报批,同时签订承诺书,承诺在新房建成入住后拆除原危房,方可进行建设。
(五)加强质量安全巡查和管理。采取统建住房方式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加强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的全过程质量控制。采取个人重建住房或修缮加固方式的,垦区职工、居民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参照《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建村〔2013〕104号),保证改造后房屋正常使用安全和房屋竣工验收应达到最低建设要求。各镇及海垦农场公司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垦区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并建立台账。各镇应定期对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记录巡查情况,其中基础验槽、砌体工程、楼板浇筑等环节必须巡查到位。海垦农场公司要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协助管理,要对改造过程相应环节(开工、竣工、入住、拆除原有危房等)签字确认,加强工程进度跟踪及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六)严格执行竣工验收程序。统建住房竣工后,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并办理验收手续。个人重建住房或修缮加固竣工后,由属地镇政府牵头,组织建设主体(垦区职工、居民)、施工单位(工匠)及专业技术人员等,参照《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建村〔2013〕104号)以及有关验收规范的要求,逐户、逐项全面验收。市住建局在镇级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复验,要全覆盖开展验收并签字盖章确认。
(七)资金拨付流程。
1.各镇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的改造户有关信息材料。由市住建局通过海南省惠民补贴发放系统直接拨付补助资金至改造户“一卡通”账户。
2.采取个人重建住房或修缮加固方式的垦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拨付,基础完成可申请拨付50%,完成房屋主体框架建设后可申请拨付80%,余款待验收合格后拨付,优先以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出。
3.采取统建住房方式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在住房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30日内拨付到职工、居民“一卡通”账户。
九、职责分工
(一)市住建局
1.组织第三方对垦区危房开展安全鉴定工作。
2.负责对垦区危房改造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及监督。
3.负责与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衔接并做好本市垦区危房改造工作计划编制及相关计划落实信息的报送工作。
4.负责省、市两级补助资金落实和督导危房管控工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市资规局
负责提供垦区危房改造项目规划报建技术指导及支持,协助垦区公司统建项目选址及项目建设规划报建等工作。
负责指导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核实相关项目用地地质灾害隐患情况。
市财政局
负责对垦区危房改造项目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资金管理及统筹拨付。统筹安排本市财政垦区危房改造资金工作和工作经费保障。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垦区危房改造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建住房〔2023〕287号)第五条补助标准,政府补助资金由省级和市县财政1:1比例分担。
(四)镇政府:
1.受理本辖区垦区危房改造申请及对危改对象资格审核审批,建立及管理危改工作审核审批等信息档案,配合做好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报送危改信息。
2.负责自建房危房改造施工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
3.负责组织海垦农场公司、居做好危房人员搬离和危房管控工作。
4.协助垦区公司做好集中统建住房和利用闲置安全住房安置各项工作。
5.协调资规部门做好危房改造中涉及辖区农场公司需办理的建设用地相关手续及其他事项。
(五)海垦农场公司:
1.负责做好集中统建住房建设和利用闲置安全住房安置工作。
2.负责保障垦区危房改造建设所需土地,采取管控方式的过渡安置住房由海垦农场公司落实。
3.协助镇政府做好危房改造自建房规划报建、信息收集报送、进度和质量安全巡查、验收、补助资金拨付、档案管理等工作。
4.协助镇政府做好危房管控工作。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垦区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方责任。各镇、海垦农场公司要配足配强垦区危房改造工作人员,严密组织,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如期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二)做好全过程监管。住建、资规、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各镇政府、海垦农场公司要建立协作机制,密切配合,加强督导力度和加大督导频率,强化对垦区危房改造开工、竣工、入住、拆除原有危房等全过程监管。适时开展抽查、暗访,对问题突出的或进度缓慢的单位予以通报。
(三)强化廉政监督。各镇、海垦农场公司、各居、各相关部门必须把廉政要求贯穿到垦区危房改造工作中,各个公示环节必须落实到位。设置举报信箱和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群众的举报或投诉,确保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垦区职工、居民身上。
(四)广泛宣传动员。采取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宣传海报和标语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科学建房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垦区职工、居民建房质量安全意识。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镇要严格执行工作进度月报制度,每月底前将改造进度、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措施等情况报市住建局。
附件:儋州市2024年垦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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