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8 16:06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海南农垦改革、推进农垦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有序做好垦区职工居民危房改造工作,妥善解决垦区职工居民住房安全问题,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垦区危房改造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建住房〔2023〕28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
(一)补助对象
户籍在我市垦区范围内的居民家庭,或户籍不在我市垦区但已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在职职工家庭,名下在省内无其他房产,符合唯一住房要求的,可以向属地镇政府申请,待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市住建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公司安排技术人员入户鉴定,对已鉴定为 C、D 级危房的,列为垦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对于并场队和难侨队属无房户的,经海垦农场公司、局、镇政府调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无房户的列入补助范围,参照D级危房户给予安排解决。如子女或本人名下有其他房产的,不予纳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范围,详情可参考《儋州市 2024年—2025年垦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二)垦区范围
海垦农场公司管理的区域范围、农垦移交市镇管理的农场、华侨农场所管理的区域范围、市管农场和镇办农场管理的区域范围、其他纳入居管理服务的区域范围。
二、补助标准
(一)危房拆除重建或异地新建住房方式改造的按不超过 15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
(二)C级危房优先采取修缮加固,其次才拆除重建或异地新建,修缮加固补助标准每户最高不超过3.5万元。即维修屋盖、墙体(含门窗)、梁柱三项补助标准3.5万元/户;二项补助标准2.5万元/户;一项补助标准1.5万元/户,修缮加固具体补助由镇政府组织核实造价后,按实际工程量核定。
(三)原已领取过垦区危房改造补助的职工、居民、符合条件再次申请进行改造的,应扣除原已领取的垦区危房改造补助。
三、改造方式
(一)集中统建住房方式实施安置。由海垦农场公司结合垦区民生改善和垦地融合发展专项工作开展,镇政府协助配合,以建设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统建安置房为主,确有需要海垦农场公司可以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采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配套于中心居民点建设联排房或保障性住房实施集中安置。
(二)并场队、难侨队的C、D级危房,符合垦区危房补助条件的,可以采取个人重建住房(包括原址重建和异地新建,下同)
(三)对于已鉴定为危房的,但又不符合列入改造范围的房屋属地镇府会采取张贴警示牌、拉警戒线、劝离等方式进行管控,确保垦区居民的人身安全。
四、建设标准
垦区职工、居民实施危房改造拆除重建或异地新建的个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并场队和难侨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75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
五、时间节点要求
(一)采取统建住房方式实施安置的,对于新建统建住房项目,应于2024年底前开工建设;详情见方案内。
(二)采取个人重建住房或修缮加固方式的,危房改造户应于2024年9月底前开工,2025年6月底前竣工。
六、工作流程和管理措施
(一)各镇各居、海垦农场公司要加强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对摸排需求情况进行初核,严格核对是否符合改造对象范围,建立台账,并将改造需求情况报送市住建局进行资格审查。
(二)申请审批程序及所需材料。
1.居民申请。居民自愿向所在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垦区危房改造申请表》,并提供户籍身份、住房情况、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2.居初步审核及评议。居召开会议,对各居民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做好民主评议记录,妥善保存评议记录备档,并将评议结果在居务公开栏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并提交海垦农场公司审核职工身份条件(是否参加过历年垦区危房改造及审核建房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涉及海垦农场公司产业发展或项目用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组织人员上门核查。镇政府、垦区公司、居组织人员上门核查居民或职工住房状况、户籍、家庭信息、收入等情况,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建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居委会并说明原因。
4.市住建局审批。接到各镇政府上报的材料后,由市住建局统筹组织第三方鉴定或提前组织鉴定,属于C级或D级危房的确定补助对象,在市政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反馈给各镇。
(三)建立台账并实施精准管理。各镇、海垦农场公司填写《垦区危房改造申请表》上报市住建局,垦区危房改造要严格落实“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档案。垦区危房改造结果和完成情况在居、海垦农场公司、镇政府公示资料及照片,由镇政府、海垦农场公司统一造册存档。垦区危房改造完成后,镇政府要及时将工程实施、上报补助资金发放、竣工验收等材料存入职工、居民档案。
(四)推进垦区危房改造报建,加强风貌引导。统建住房的,建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取得规划和施工许可后工建设。个人重建住房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
等相关文件规定全面实施规划报建。危房改造不得乱占耕地建房,原则上依法依规原址拆除重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按规定报批,同时签订承诺书,承诺在新房建成入住后拆除原危房,方可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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