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新英湾旅游公路项目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4-0008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0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07日 时效性: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环新英湾旅游公路项目国有
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白马井镇人民政府、新州镇人民政府、木棠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屋征收局:
《环新英湾旅游公路项目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环新英湾旅游公路项目国有土地及
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妥善做好环新英湾旅游公路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大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征收主体:儋州市人民政府。
(二)项目征收部门:儋州市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范围:本项目涉及32亩国有土地的有偿收回,其中海南儋州生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7.95亩、儋州永茂实业有限公司1.42亩、国营八一农场供贸公司3.81亩、海南省南海现代渔业集团有限公司0.59亩、儋州鹏跃木器制品有限公司0.04亩、赵积德7.65亩、李可立0.27亩、谢克平0.135亩、林本珠0.135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五)被征收标的物的确定:被征收土地与地上房屋的面积,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以依法选定的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为准;地上附属物以测绘机构与征收部门、土地权属单位以及权属人现场丈量或清点,并由所在土地权属单位公示后无异议后的结果为准。
二、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征收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由被征收人按以下情形进行选择。
被征收人为自然人且属于项目征收范围涉及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房屋被征收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的,可以任选其一;其他情形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三、补偿内容
(一)土地补偿
1.根据土地权属单位所持证书记载的土地性质和用途,结合职能部门出具的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进行评估后补偿。
2.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按照《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处,确定土地权属后,予以补偿。
(二)房屋补偿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予以补偿:
(1)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2)因历史原因,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实际评估补偿。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补偿:
(1)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其它依法不予补偿的房屋。
3.被征收房屋指钢混、混合、砖木三种结构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房屋。实际的房屋结构与产权证书记载不一致或未登记的,由房屋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由选定的结构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复核,鉴定结果报征收实施单位或项目指挥部。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参照《儋州市环新英湾旅游公路项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评估基准价进行评估确定。
(三)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
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测量结果经现场查看后所做出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四、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签约通知书确定的签约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五、补助与签约奖励
(一)补助
1.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一次性计算支付,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设施迁移补助。按以下标准据实登记并进行测算:固定电话100元/部、水表5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360元/户,家用空调(3匹以内)200元/台。
3.临时安置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月测算,每户不足620元/月的补足至620元/月,过渡期为12个月,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的临时安置问题。
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4.停产停业补助。因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用途为准)及其他不动产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补助测算标准:营业铺面按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进行测算;生产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8%/月进行测算;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6%/月进行测算。
(二)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为自然人且属于项目征收范围涉及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房屋被征收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的,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可享受签约奖励,具体如下:
1.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确认的房屋及其所占土地的评估补偿金额的55%给予签约奖励。
2.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16日至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确认的房屋及其所占土地的评估补偿金额的45%给予签约奖励。
3.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签约奖励:
(1)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不予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2)其他情形的被征收人的被征收土地和房屋。
(3)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
六、安置与结算
符合条件能选择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的被征收人,安置与结算规定如下:
(一)安置
1.安置比例。原则上按核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1:1的比例提供应安置面积,购买的回迁商品住房面积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4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市政府最低保障提供60㎡的应安置面积。
2.可供选购的商品住房有两个回迁安置区,分别是那大片区的雨林海公馆、洋浦片区的产城融合项目回迁安置小区。其中雨林海公馆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的方式供地,为完全产权的商品住房,建设有60㎡、90㎡、120㎡、150㎡四种户型面积;洋浦产城融合项目安置小区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为部分产权的商品住房,建设有90㎡、120㎡、150㎡三种户型面积。
3.被征收人从上述两个安置小区的剩余房源中选购,选房顺序以签约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先签约者先选房。
(二)结算
被征收人根据选择的回迁安置房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结算:
1.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本方案规定的应安置面积10㎡(含)的部分,雨林海公馆按4850元/㎡、洋浦产城融合小区按5200元/㎡进行结算。
2.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本方案规定的应安置面积10㎡以上至20㎡(含)以内的部分,雨林海公馆按5820元/㎡、洋浦产城融合小区按6240元/㎡进行结算。
3.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本方案规定的应安置面积20㎡以上至40㎡(含),雨林海公馆按7275元/㎡、洋浦产城融合小区按7800元/㎡进行结算。
七、其他说明
(一)超出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依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处理。
(二)购买回迁安置商品住房的款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不直接代扣,由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购房款项转账到指定的收款账户里。
(三)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假作虚、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征收补偿工作中特殊情形的处理,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本方案执行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以市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五)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儋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至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止。
(六)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儋州市人民政府。
附件:项目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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