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南丰镇人民政府关于万洋高速公路南丰互通立交工程项目用地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索引号:00821982-4/2023-00067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南丰镇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20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8日 时效性:儋州市南丰镇人民政府关于万洋高速公路南丰互通立交工程项目用地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做好万洋高速公路南丰互通立交工程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权属、现状和地类等情况
万洋高速公路南丰互通立交工程项目用地位于儋州市南丰镇,用地总面积141.11亩,其中南丰镇陶江村委会、头佑村委会等集体土地约23.52亩,儋州市农林科学院国有土地约117.59亩(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土地现状地类农用地126.67亩,建设用地14.44亩,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作为万洋高速公路南丰互通立交工程项目用地,拟安排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1.拟征收土地(农用地、未利用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
2.宅基地和除宅基地之外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含商服用地、村庄公共设施用地等)以第三方评估标准执行。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规定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规定执行。
(三)建筑(构筑)物及特殊苗木补偿标准
房屋、琼府〔2014〕36号文未涉及到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特殊苗木等以第三方评估标准执行。其中被征收房屋指钢混、混合、砖木三种结构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实际的房屋结构与产权证书记载不一致或未登记的,由房屋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由选定的结构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复核,鉴定结果报征收实施单位。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予以补偿:
(1)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2)因历史原因,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实际评估补偿。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补偿:
(1)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其它依法不予补偿的房屋。
四、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农垦系统社会保险办理按照《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南丰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1月18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南丰镇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南丰镇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南丰镇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南丰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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