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儋州市畜禽屠宰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索引号:00821964-8/2023-0007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那大镇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26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6日 时效性:儋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儋州市畜禽屠宰场项目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儋府〔2023〕7号
为妥善做好儋州市畜禽屠宰场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我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儋州市畜禽屠宰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主体:儋州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儋州市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那大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产业项目开发建设。拟安排土地用途: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五)征收范围:征收面积约92.565亩,位置详见附件。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橡胶园、农村道路等。土地权属涉及那大镇茶山村等(具体以实调为准)。
(六)被征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产权人。
(七)被征收土地、附属物数量的确定:被征收土地与附属物的面积,有证的以权属证书证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选定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的测绘结果为准;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以测绘机构、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等现场丈量或清点的结果为准。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儋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儋府办〔2015〕80号)执行。
三、补偿内容
(一)土地补偿
1.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省政府公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给予补偿。
2.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按照《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2022修正)的相关规定进行调处,确定土地权属后,予以补偿。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坟墓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三)构筑物和特殊苗木补偿
以选定的评估机构依照测绘机构提供的丈量数据现场查看后做出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属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所在辖区镇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通告结束前书面向所在辖区镇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所在辖区镇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刘工,电话:0898-2331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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