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再次优化调整全市安居房 (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00822007-5/2025-00145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22日 文 号:儋建〔2025〕164 号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2日 时效性:关于再次优化调整全市安居房
(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企业、广大群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高质量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充分发挥洋浦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样板间”的示范引领作用,实行更加积极的安居房购房支持政策,改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条件,更好的服务保障产业招商引才工作,现对本市安居房申报条件进行再次优化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安居房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一)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申购条件
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我市申购 1套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未购买过安居房。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镇无保障性住房且家庭人均城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申购条件
在本市稳定就业生活的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我市申购 1 套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
1.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 55 岁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已在我市工作生活满 2 年。申购安居房时可提供同期内在我市居住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等证明材料,作为在我市连续 2 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替代材料。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55 岁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已在我市工作生活满 6 个月未满 2 年的,申购安居房时可提供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至少 2 年期从业服务年限承诺书,作为在我市连续 2 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替代材料。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未购买过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镇无保障性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城镇住房建筑面积。
(三)非本省户籍重点用人企业引进人才家庭申购条件
引进人才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的,可在我市申购 1 套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
1.申请人家庭申购安居房时可提供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至少 2 年期满从业服务年限承诺书,作为在我市连续 2 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替代材料。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未购买过安居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镇无保障性住房且家庭人均城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城镇住房建筑面积。
3.申请人在签订安居房购买合同之日起应停止领取引进人才住房补贴。
二、支持单位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鼓励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团购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职工阶段性居住问题。满足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年限后,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可定向向符合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购条件的承租职工配售。
三、其他事项
申请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报名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参加安居房活动可优先摇号选房:
1.本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
2.由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领导管理,被授予消防救援
衔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3.现役及退役军人;
4.获得部队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及以上荣誉、烈士遗属;
5.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因公殉职的基层干部家属;
6.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的7.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低保、重残人员或者优抚对象的;
8.获得国家或省级奖励;
9.获得本市特殊嘉奖(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感动人物等)等
奖励;
10.未成年子女达二名及以上家庭;11.市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按上级规定为准。本通知相关政策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海南省及儋州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关于再次优化调整全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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