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办理农药零售经营资格审核事项的 公告

索引号:/2023-00042 分  类:国防、其他 发文机关:儋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3年02月02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2日 时效性: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零售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稳定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25号)、《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农药零售经营网点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琼农字〔2018〕9号)、《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农药零售经营资格申报条件及流程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本市域内有意向申报农药零售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个体工商户;

(二)本市域内《海南经济特区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三年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个体工商户;

(三)同一个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在本市区域内申报一家农药零售经营店。

二、申报条件

农药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三)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农药经营场所和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设立隔离措施,并与周边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区域、学校、幼儿园、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农产品和日杂用品等其他商品、农贸市场、水源地、医疗教育机构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卫生、预防中毒、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控制等设施及配送能力,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五)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配备农药经营电子台账管理专用电脑一台,并建立农药经营电子台账管理系统;   

(六)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安全防范、责任追溯等农药零售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健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机制。

三、提交材料(农药零售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一式4份,其余纸质版材料一式2份,电子文档1份以word和PDF版两种形式存在U盘在报名时提交)

(一)儋州市《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用工合同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或者培训证明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五)营业情况说明材料;

(六)经营场所和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赁期在 3 年以上);

(八)营业场所配备的手套、防护服、洗手台、洗手液等设备实拍照片(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合适的农药分类销售标识及其货架、柜台的照片(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仓库场所配备的通风换气设备、灭火器、沙袋、水龙头、水桶、口罩、手套等设备实拍照片(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一)可正常运行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消防、卫生、环保、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等清单和照片及计算机管理系统销售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二)有农药零售经营管理、进货查验、台账记录、使用指导、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卫生管理、责任追溯、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农药经营人员岗位操作规程等目录及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三)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申明。

四、许可申报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农药零售许可应当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农药零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二)现场勘察。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勘查小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农药零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勘查,并将勘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受理资格的依据。

(三)资格审核。对农药零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的申请材料及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参加农药零售经营许可的招投标.

(四)公开招标。农药零售经营许可的招投标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招投标规定程序采取委托招标的方式组织实施。

(五)结果公示。农药零售经营许可的招标结果,将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通过儋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六)核发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进入审核审批程序,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中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依据招投标条件查验合格后核发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

(七)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期限。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重新核发。农业农村、行政执法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管,每年进行不定次全面检查,不符合经营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改的,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申报时间和提交材料地点

    (一)申报时间。2023年22日至217(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国家节假日时间不接受申报),欢迎符合报名条件且有意愿的按时提交材料,以便开展现场勘查,逾期将不再受理申报。

    (二)提交材料地点。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3或者洋浦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审批二科办公室,联系人:赵工、羊工,联系电话:0898-28810113   

  

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范本

3.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范本

                      

                      儋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2月2日


关于办理农药零售经营资格审核事项的公告.pdf
附件1.儋州市《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附件3.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doc
关于办理农药零售经营资格审核事项的公告.docx
附件2.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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