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联合印发《儋州市旅游购物点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dzscjdj001/2024-00360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05日 文 号:儋市监规〔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5日 时效性:

关于联合印发《儋州市旅游购物点

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局、市旅文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加强对我市旅游购物点的联合监管,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旅游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儋州市旅游购物点经营管理办法》联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儋州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儋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儋州市公安局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儋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旅游购物点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儋州市旅游形象,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购物点的监督管理,提高旅游购物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儋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旅游购物点(以下简称“购物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旅游购物点是指接待旅游团队,为游客等购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场所,包括综合性旅游购物场所、特色旅游购物点和旅游商品专卖店(点)。

第三条 购物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

第四条 各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职责,引导、规范、监督购物点诚信经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海南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经营场所及位置要求

第六条 购物点应当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必须悬挂在醒目位置,亮照亮证经营。

第七条 购物点应当以商场、超市的模式敞开式经营,不得在经营场所内设置任何相对封闭、独立区域。

第八条 经营场所应当是取得规划许可、房屋产权清晰登记的合法建筑,不得以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居民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第三章 硬件设施及环境卫生

第九条 规范设置引导标识牌。在经营场所外部、内部显著位置设立导购图、引导标志,以及中英文等中外文字对照的《游客须知》,不得设置禁止拍照的指示牌。引导牌、指示牌、说明牌的内容准确,文字规范,字迹清晰,符号标准,无油漆剥落、无缺句少字。

第十条 安装内外全景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范围覆盖游客购物消费全过程,确保声音和画面清晰,能够直接观看和收听,视频监控记录至少保存30天。将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到市公安局110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 明确功能分区,且布局合理,相应设置货架、展示柜台,商品应分类有序摆放并醒目标志类别别名,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第十二条 在购物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游客问询接待处,问询接待处应有明显的标志标识。问询接待处应有专人值班,为游客提供问询及导购引领、小件行李寄存保管等便利化服务。

第十三条 购物点应当建立紧急救援体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急救站,配备游客常备药品;应当建立公共卫生预警制度、传染病公示制度、紧急救援机制、突发事件处理及应急机制。

第十四条 购物点内的卫生设备完好、无缺损,不漏水。卫生场所内无蚊蝇、污物、无异味,墙壁、隔板、门窗等清洁无刻痕。公共卫生应有消毒制度和检查制度,并定期进行消杀和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营业场所地面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应有严格的卫生消毒设备与卫生消毒制度,有专人负责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清理经营场所内外的垃圾,防止垃圾杂物堆积、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购物点应当设置停车场,停车场面积、规模与接待规模相适应并安排专人管理、疏导,不得无故设置禁止入内的限制条件。

第十七条 购物点内通讯设施配套齐全,移动通信信号与收听效果应畅通良好,具有相应的广播服务和信息通知系统。

第四章 消防设施及安全制度

第十八条 购物点内消防安全设备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标识,通道设计合理畅通、地面平整无堆积物。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消火栓、感烟探测警报器等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在重点部位设置提醒、告示或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在醒目位置,清晰易辨,紧急出口畅通无阻。

第二十条 保证各项安全设备的性能安全可靠,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严禁使用有事故隐患的各项安全设施、设备;严禁使用超过安全期限的安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消防及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建立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及应急救援机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活动。营业员应具有紧急情况下组织有序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预演、监督和汇报制度。配备有足够的安保人员,以保证秩序和维护安全。

第五章 诚信规范经营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我市新开办的购物点,在开业前向儋州市旅游市场综治办公室(简称“综治办”)提出事前指导规范申请,由综治办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指导,督促购物点规范开业经营。

第二十四条 购物点应当向所有消费者开放经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限制或特别指定销售、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购物点店招、店牌、收款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POS机)、印章(含财务专用、合同专用章)、售后服务卡等对外显示的信息必须与注册登记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 购物点有自营网站、公众号或通过第三方平台设立网店的,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二十七条 应当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完整保留进货票据;销售的商品必须建立销货台账。

第二十八条 购物点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购物点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第二十九条 购物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有偿服务应明码标价,规范表明产品名称、价格、计量单位、产地(加工地)、规格型号等内容。不得通过在网上以虚构订单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三十条 购物点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应当使用降价标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以及原价和现价,不得虚构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无交易,则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第三十一条 购物点销售标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应当附有饰品获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销售标价在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的贵金属及珠宝饰品,应当附有饰品获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卡。

第三十二条 购物点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取得户外广告审批许可,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购物点门前禁止张贴、悬挂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画,不得占道摆放广告灯饰,不得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经营的商品不得在购物点外占道摆放、展示。

第六章 服务质量保障

第三十四条 购物点应设置有商品包装、托运服务等业务窗口,为游客提供寄托运服务,不可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

第三十五条 购物点应在显著位置标示售后服务和投诉电话,主动接受游客监督。购物点应设置消费维权服务站和客服中心,保持与所在辖区12345、12315等投诉举报平台对接,安排专人24小时接听消费投诉电话。

第三十六条 已售商品必须附带销售商品的店家的售后卡。鼓励购物点在国家规定的无理由退货方式、期限、范围外,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回承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无理由退货标示、退货条件、退货范围,以及放心消费承诺书、价格诚信承诺书等内容。

第七章 各部门监管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不定期对购物点产品开展抽检监测,依法对无照经营、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价格违法、广告违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进行整治。依法查处购物点商业贿赂、以次充好、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市场监管领域的消费纠纷,发布消费预警,对旅游购物点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 旅游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将各职能部门检查发现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购物点确定为不合格供应商并通报各旅行社,并要求各旅行社不得将其纳入旅游行程安排。对违反规定的旅行社,及时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受理、打击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移交的各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督促购物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确保视频声音清晰。并对阻碍职能部门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属地乡镇按照有职责分工,负责购物点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税务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购物点税务登记信息、申报纳税等情况,依法查处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处理有关发票开具使用、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旅文部门、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移交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第四十三条 市审批部门负责购物点内卫生室的执业许可/审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购物点的公共场所卫生和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指导制定公共卫生预警制度和传染病公示制度。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经营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以及建筑合法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综治办负责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新申请开业的购物点进行事前指导规范,督促已成立的购物点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整改,组织协调对购物点的联合检查和专项整治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按照“谁执法、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办案部门应当依法将查处购物点的处罚信息通过“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解读:《儋州市旅游购物点经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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