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卫生健康领域卫生监督与行政执法委托事项的公示
索引号:00821984-0/2024-00342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儋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29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9日 时效性:
委托机关:儋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组织机构代码:11468873MB101608X4
委托机关地址: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小区CD区20栋。
受委托单位:儋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组织机构代码:12468873428623073Q
受委托单位地址:儋州市那大镇城北社区茶山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儋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儋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儋州市卫生监督所)依法组织实施应由儋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的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等工作。在委托期限内,儋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儋州市卫生监督所)作为儋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的实施机构。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儋州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领域的卫生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1.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于依法由儋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监督抽检、专项监督检查等行政检查的事项委托儋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儋州市卫生监督所)进行。
2.监督检查中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书面卫生监督意见要求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抽样检测等措施时被委托机构有权行使决定权。
(二)行政处罚权。
1.委托承担依法应由儋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的行政检查工作。
2.委托承担依法应由儋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的行政处罚工作,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3.委托承担依法应由儋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责任
1.为受委托单位行使卫生监督及行政执法委托事项提供后援支持与帮助;
2.指导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卫生监督及行政执法行为,并及时纠正受委托单位不当的卫生监督及行政执法行为;
3.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层级监督,负责受理与查处有关于卫生监督及行政执法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儋州市卫生健康领域委托单位的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卫生监督及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次委托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行使卫生监督及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积极配合委托机关有关于行政执法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的调查与处理;
4.受委托单位应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卫生监督与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委托身份无法解决的问题;
5.受委托单位应当确保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卫生监督及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
6.受委托单位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及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不得有损害委托单位声誉和利益以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言论和行为。
(三)法律责任认定
受委托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卫生监督与行政执法行为因不可抗拒原因所产生的负面法律后果及社会影响,由委托机关承担职责;受委托单位以自我名义或者超越委托范围、权限违法违规实施卫生监督与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社会影响,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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