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扩征滨海新区滨经路等七条道路用地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索引号:/2022-00019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儋州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20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0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启动扩征滨海新区滨经路

等七条道路用地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为加快推进我市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滨海新区市政道路体系,我市拟启动征收白马井镇、排浦镇辖区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权属、面积及位置

拟征收项目用地面积425.937其中排浦镇约262.273亩,白马井镇约163.664亩(以实测为准),具体位置及土地权属情况详见附件。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建设滨海新区滨经路、滨经二路、滨纬二路、滨纬三路、滨纬六路、滨纬七路和滨纬十路,土地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拟征收房屋以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可以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安置补偿。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农垦系统社会保险办理按照《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执行。

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按属地原则由白马井镇政府、排浦镇政府具体实施。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白马井镇政府、排浦镇政府将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开展调查。请被征地相关权利人按通知的时间予以配合;逾期的,其补偿内容以白马井镇政府、排浦镇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主张土地权属或他项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对本告知书内容有异议或者申请听证的,请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白马井镇政府、排浦镇政府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听证。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青苗和树木,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登记补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告知


附件:1.滨海新区滨经路等七条道路位置示意图

2.滨海新区滨经路等七条道路土地权属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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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刘海宁,联系电话:2331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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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滨海新区滨经路等七条道路位置示意图.pdf
附件2:滨海新区滨经路等七条道路土地权属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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