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征收儋州市两院居西培居西联居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用地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索引号:/2022-00014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儋州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20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0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启动征收儋州市两院居西培居西联居
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用地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为实现全市建制镇(农场)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的目标要求,我市拟启动征收海南农垦西联农场有限公司、南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南大学、大成镇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权属、面积及位置
(一)两院居污水处理工程:面积共8.177亩,其中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8.081亩,海南大学0.096亩(以实测面积为准);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西联居污水处理工程:面积共0.243亩,权属为海南农垦西联农场有限公司(以实测面积为准);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西培居污水处理工程:面积共8.9251亩,其中南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0.084亩,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7.1967亩,大成镇1.6444亩(以实测面积为准),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建设儋州市两院居、西联居、西培居污水处理工程,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和进场道路,土地用途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执行;拟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评估价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拟征收的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农垦系统社会保险办理按照《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执行。
五、本次征收国有土地由市房屋征收局具体实施,征收集体土地由大成镇政府具体实施。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房屋征收局、大成镇政府将对拟收回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开展调查。请被征地相关权利人按通知的时间予以配合;逾期的,其补偿内容以市房屋征收局、大成镇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主张土地权属或他项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对本告知书内容有异议或者申请听证的,请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征收局、大成镇政府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听证。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青苗和树木,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登记补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告知。
附件:两院居、西联居、西培居污水处理工程用地影像示意图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刘海宁,联系电话:2331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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