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征收综合执法点工作站项目用地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索引号:/2022-00013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儋州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08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8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启动征收综合执法点

工作站项目用地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为做好海南省未设立口岸查验机构区域综合执法点设立工作,有力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防范化解贸易风险,我市拟启动征收峨蔓镇黄沙村、光村镇沙井村等集体土地根据《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权属、面积及位置

拟征收地块10个,面积合计45.4869亩。分别为峨蔓镇黄沙村4.1233亩、峨蔓镇盐西村5亩、光村镇沙井村3.8152亩、光村镇新隆村5亩、海头镇居民区3.3292亩、木棠镇神冲村5.1947亩、排浦镇昌王老村3.9937亩、排浦镇建成区4.6558三都学坊村5亩和新州镇兰田村5.375亩(以实测面积为准),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用于建设综合执法点工作站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修订)》(浦管〔201915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拟征收的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其中三都涉及被征收农民搬迁的,按照《三都区房屋搬迁与安置暂行办法》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农垦系统社会保险办理按照《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执行。

五、本次征地由辖区镇政府、办事处具体实施。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辖区镇政府、办事处将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开展调查。请被征地相关权利人按辖区镇政府、办事处规定的时间予以配合逾期的,其补偿内容以辖区镇政府、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主张土地权属或他项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对本告知书内容有异议或者申请听证的,请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镇政府、办事处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听证。

七、自本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青苗和树木,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登记补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告知


附件:综合执法点工作站项目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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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刘海宁,联系电话:2331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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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综合执法点工作站项目位置示意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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