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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8 09:03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儋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上简称“我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各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应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部门应在市政府网站或有关网站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对外公开。
第四条 各部门有条件的可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五条 我局和其他部门或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我局和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部门或单位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我局和其他部门或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我局发布政府信息若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的,应在公开时限的5个工作日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属于我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我局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我局拟公开政府信息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或单位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我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被征求意见部门或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局提出书面函复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或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但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九条 我局和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或单位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条 我局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若涉及其他部门的,也要及时进行沟通、确认,并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各部门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纪委或市政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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