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儋州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68725389-8/2017-20811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儋州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17年05月09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09日 时效性:

 

儋州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儋州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政府,农场:

       为提高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将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16〕147号要求,制定了儋州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6年儋州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儋州市农业委员会    儋州市财政

                     2017427


      (联系人:李如江    电话:13976487155)

               

 

 


 

2016年儋州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项目实施方案

 

为提高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将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根据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16]1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6年起,国家将农业“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改革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将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提高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促进耕地质量提升,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

    二、目标任务

为确保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与粮食种植面积挂钩,提升水旱田地力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鼓励采取多种措施,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切实加强农业耕地资源保护,自觉提高耕地地力。

    三、补贴对象、标准、方式和发放条件及要求

   (一)补贴对象。实行“种田得补贴,不种田不得补贴”原则,补贴对象为拥有水旱田承包权且在水旱田种植农作物的农民(含承包户)和农场职工。

   (二)补贴标准。根据省级分配我市补贴资金总量(实行包干制,即用完为止,不足省级不补原则)除以2016年我市实际申报耕地水旱田)的补贴面积333240.42亩,得出我市每亩耕地水旱田)补贴标准140.5元/亩,作为我市发放的测算依据。   

(三)补贴方式。确保耕地(水旱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到农户手中,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方式发放

   (四)补贴发放条件及要求。

    1.属耕作种植的水旱田作为申报对象,且享受补贴的农民(承包户)和农场职工确保耕地(水旱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2.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水旱田)补贴

    3.1年以上(含1 年)抛荒地(水旱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水旱田)等不补贴;

    4.引导农民将发放的补贴款,用于种植绿肥、购置有机肥(减少化肥施用量)、秸秆还田等方面禁止农民露天焚烧秸秆,采取深松整地等措施,主动提高耕地地力,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藏粮于地”。

、补贴面积和金额

根据省级的测算标准,已得出我市补贴资金分配额度,2016年儋州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耕地地力提升补贴资金为4789万元,其中预留备用金419895元、补贴资金46820279元、工作经费649826元、水旱田补贴面积333240.42亩,补贴标准140.5元/亩若我市提前下达数比此次测算数大的,多拨部分将如数扣回。同时,省农垦总局所辖各农场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其补贴资金已分配到我市,由我市负责辖区内的农场职工资金发放

    五、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审核、审批。

    1.农户组织申报和审核及审批。

    (1)申报、审核。首先由农户(含承包户)据实填写《儋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申请审批表》(见附表)和签名后,附上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和水旱田承包权证明,由村民小组负责人做出初审意见和签名后,提交村委;其次村委会会同村民小组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发放条件要求;再村委会将核实的结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制作公示表(姓名、村名、身份证号、地块、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数额、联系电话),张榜公示7天以上,有异议的需要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负责人做出审核意见和签名、盖上公章后,将所有农户的申报材料(申请表和证明)及公示表格进行装订成册,及时报送镇人民政府。

    (2)镇人民政府审批,汇总建立档案。

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各村委会报送的农户申报材料,进行抽查核实是否符合发放条件,特别注意某一行政村申报面积超过该行政村农户土地承包证书中耕地水旱田面积总量,要进行重点核实作出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建立电子档,制表汇总,并将所有管辖的农户申报材料(申请表和耕地证明)及公示表格装订成册、建立档案;将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分别报送市农委、财政局

    2.农场职工申报、审核及审批

    首先由农场职工(含市管辖内所有省、市、镇办的国有农场和集体农场)据实填写《儋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申请审批表》(见附表)和签名后,附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水旱田承包权证明,由农场所在连队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发放条件要求,连队负责人做出初审意见和签名后报送农场场部;其次农场场部对所有职工报送申报材料,进行抽查核实是否符合发放条件,特别注意某一连队的申报面积超过土地承包证书中耕地水旱田面积总量,要进行重点核实再次连队为单位分户(姓名、村名、身份证号、地块、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数额、联系电话),张榜公示7天以上,有异议的需要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农场作出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建立电子档,制表汇总;将所有农场职工申报材料(申请表和耕地证明)及公示表格装订成册、建立档案;将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分别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二)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及发放补贴资金

    1.审核。市农委收到各镇政府和农场场部报送的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后,首先建立全市电子,汇总全市申报情况;其次随机抽查核实申报农户(农场职工)是否符合发放条件,特别注意某一镇的申报面积超过该镇农户土地承包证书中耕地水旱田面积总量时,要进行重点核实;再次根据省级分配到我市的补贴资金总量除以经核实后的全市实际补贴面积,得出我市每亩耕地水旱田)补贴标准,作为我市发放补贴资金的测算依据,制作资金分配表, 做出审核补贴意见,报送市财政局。

2.发放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农委报送的补贴面积、测算标准、资金分配表和审核意见,认真审核有关申报数据,做出发放补贴资金意见。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通”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 

   (三)认真组织实施。市农委会同财政局,根据补助资金额度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印发组织实施,并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市财政局务必于省下达补贴资金后,按市制定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并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将发放补贴的有关数据录入、审核、上传。市农委联合市财政局于12月底前将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总结,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四)及时下拨工作经费。省级财政下达工作经费后,市财政局除预留市级必要的工作费外,依据各镇和农场(含农垦、地方)水旱田面积测算,及时将工作经费分配到各镇政府和农场场部,以便开展工作。工作经费用于交通、宣传培训、各种资料(申请表、图表、档案装订)印刷、办公纸笔、村级以下劳务补助等。

   建立健全补贴档案各有关部门加强补贴项目管理,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对补贴过程中所有表格、申报数据补贴资金发放清单、各镇和农场申报材料等凭证凭据要立卷归档保存;各镇政府对补贴过程中所有表格、公示、补贴资金发放清单建立健全补贴档案实现级有地力补贴区域分布图、级有面积落实表(姓名、村名、身份证号、地块、补贴面积、补贴数额、联系电话)一式两份,由镇政府或农场场部和市农委保管存档;发放补贴资金清册(姓名、村名、身份证号、地块、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数额、联系电话、农民或农场职工签名)一式两份,用于行政公示农民或农场职工签字确认,各村委会镇政府或农场场部保管。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耕地保护补贴项目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原则由财政和农业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会同市财政局,在市政府领导下,根据中央及省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确定各镇及农场补贴资金额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并加强全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的监督检查指导 

     农业部门、财政局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监督,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市农业部门负责核查乡镇和农场上报水旱田补贴面积、做好项目宣传培训工作。财政负责发放补贴资金资金发放监管,可根据工作量配套一定的工作经费。

    镇政府和农场场部负责组织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审批工作

(二)强化项目申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行村级申报和公示制,市农业部门或乡镇或农场负责印制申请表及免费提供,并将申请表挂上市政务网,以便于下载。村委会和农场要制作公示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和镇政府、农场场部要设立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格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追回补贴资金,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

(四)抓好政策宣传强化监督检查。市农业部门或乡镇或农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策的有效实施,为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和提高耕地地力质量营造良好氛围。农业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

 

    附件:1.2016年儋州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配表

          2.儋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申请审批表

 

 

 

 

 

 

 

 

 

 

 

 

 儋州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4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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