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民政局 儋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儋州市2024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22013-9/2024-00527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儋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03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3日 时效性:关于印发《儋州市2024年经济困难失能
各镇(办事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儋州市2024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儋州市民政局 儋州市财政局
儋州市2024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工作,根据《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琼民通〔2024〕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救助对象
申请救助的老年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儋州市户籍的老年人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二)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救助对象仅限于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的;省级资金救助对象为已纳入低保、低保边缘范围的中度、重度老年人。
三、救助标准
各公办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得高于我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一)低保、低保边缘完全失能、重度失能等级老年人。
1.收费标准:2307元/人/月;
2.补贴额度:
(1)低保完全失能等级老年人由中央或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每月可享受财政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2)低保、低保边缘重度失能等级老年人由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每月可享受财政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二)低保、低保边缘中度失能等级老年人。
1.收费标准:1707元/人/月;
2.补贴额度:低保、低保边缘中度失能等级老年人由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每月可享受财政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流程和资金拨付
1.个人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由其本人或家属向镇(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附上老年人本人近一个月内由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经核查确认申请人已纳入低保、低保边缘范围的,由镇(办事处)组织申请人本人或家属填写《儋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评估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市民政局。
2.能力评估。市民政局在收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安排老年人能力评估专业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申请人的失能情况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3.审核批准。能力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后,市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能力评估结果、体检报告等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其可入住养老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4.安排入住。市民政局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个人意愿、身体条件、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养老机构床位数等因素,协助申请人选择具备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条件的养老机构入住。入住养老机构时,应按要求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对各方职责、权利、义务、缴款方式及时限等详细内容进行明确。
5.开展救助。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可由其本人或家属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填报《儋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市民政局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救助决定并确定救助金额,从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社保卡账户,入住天数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进行补助。本《方案》实施前已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可由本人或家属申请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金从申请当月起算,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社保卡账户,之前的不再补发。
(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
1.经济状况发生改变的。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及其家属应当及时告知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市民政局的,应当及时向市民政局书面报告。市民政局应会同镇(办事处)及时核查确认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并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调整救助金额。
2.身体状况发生改变的。遇有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开展动态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停发救助或调整救助金额的依据。
3.去世或因病住院的。救助对象在入住期间去世,或因病转至医疗机构住院的,养老机构应及时报市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根据所住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按日折算,以救助对象实际入住天数进行发放。
4.因个人原因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救助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应提前7日告知所住养老机构,并由养老机构报市民政局备案。原则上以救助对象在养老机构住满30日为周期进行救助并发放救助金。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及时解除签订的养老服务协议并办理离院手续。若老年人有意愿继续入住养老机构的,由其本人或家属自行与养老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五、服务管理
(一)养老服务机构和保障对象要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对获得救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三)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
(四)承担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五)市民政局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以便开展跟踪监测。
(六)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产生矛盾、纠纷,由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上报市民政局,按合同和有关法规协调处理。
(七)市民政局每半年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并结合绩效考核和随机检查的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救助总额的30%。
六、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动员。加大宣传力度,针对老年人群体,各镇(办事处)要通过现地宣讲、网络宣传、发放传单、入户座谈等多种形式,重点围绕救助条件、救助额度、支付方式、养老机构情况介绍、失能老年人参加集中照护的好处等方面,讲清政策要求,讲透政策意义,消除老年人入住疑虑,提高老年人入住意愿。
(二)严格资金监管。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所需资金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出。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国家和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做好服务保障。市民政局要依托“金民工程”等民政信息服务系统,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
附件:1.儋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评估申请表
2.儋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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