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8 16:45
一、出台背景
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是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重要举措,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骤,是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增强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功能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办的一件好事实事。
二、政策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
2.《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琼民通〔2024〕14号)。
三、总体目标
为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2024年7月《儋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开始实施。
四、救助范围
具有儋州市户籍且已纳入低保、低保边缘范围的中度、重度和完全失能的60岁以上老年人。
六、救助额度
1.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低保、低保边缘完全失能、重度失能等级老年人2307元/人/月;低保、低保边缘中度失能等级老年人1707元/人/月;
2.救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由其本人或家属向镇(办事处)提出申请;
2.开展评估。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失能情况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3.审核批准。市民政局对申请人已享受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作出予以或不予救助的决定。
4.安排入住。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市民政局协助申请人选择具备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条件的养老机构入住。
5.开展救助。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社保卡账户,入住天数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进行补助。
七、案例说明
1.王某,男,65岁,低保户,2024年7月申请入住养老机构,经评估为完全失能,市民政局安排王某入住那大敬老院,王某与那大敬老院签订《服务合同》并缴纳入院费用2307元。8月(入住满一个月后),王某向市民政局申请救助,经查询,王某在民政部门领取低保金724.5元,重度残疾护理补贴25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10元,养老服务补贴50元等行政给付共计1134.5元。市民政局扣除王某各项行政给付1134.5元后将救助金额1172.5元(2307-1134.5=1172.5元)拨入王某社保卡。
八、范围期限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措施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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