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引号:dzhbj001/2023-00022 分  类:组织机构简介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09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9日 时效性: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21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儋州生态环境(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是主管全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工作的政府管委会工作部门,为正

第三条  生态环境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工委)、市政府(管委会)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国家、海南省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统筹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区)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市(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协助国家、省监管核设施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牵头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政府(管委会)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地方性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并协调实施;负责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全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工作

(十三)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工作参与查处破坏生态环境重大案件、跨行政区域案件;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应用。

(十五)负责市(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生态安全风险防控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划转行政审批事项外的生态环境领域内行政审批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工委)、市政府(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生态环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离退休老干部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行使财务管理职能;承担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划转行政审批事项外的生态环境领域内行政审批工作承担局机关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统筹信访及投诉12345、12369)等相关工作;牵头组织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统筹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水环境管理科负责全市(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落实水体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相关功能区划以及规划计划;监督实施国家和海南省生态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测算并确定地表水环境容量,开展地表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监督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指导江河、湖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水污染物排污许可,组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配合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承担地表水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统筹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负责水环境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区)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工作。监督落实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排海,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视和评价;拟订和监督实施海域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负责防治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建设;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负责开展“湾长制”综合工作。

   (三)大气环境管理科。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相关功能区划以及规划计划;监督实施国家和海南省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指导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组织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以及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名录,协调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等相关工作;组织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拟订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承担大气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协调全市(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落实碳减排的相关工作;负责大气环境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四)土壤和农村环境管理科(环境应急科)。负责全市(区)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相关功能区划以及规划计划;监督实施国家和海南省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容量,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土壤环境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涉及乡村振兴相关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市(区)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以及农村地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统筹指导全市(区)禁塑工作。

牵头协调全市(区)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和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环境综合应急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权限内全市(区)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负责核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事故应急法规标准;组织制订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预案以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五)综合科。负责市(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生态安全风险防控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区)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组织起草全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全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和各类规划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制定全市(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参与开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相关工作。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

构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评价考核体系;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区)范围内生态调查工作,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参与生态保护与补偿工作;制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拟订本市(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编制13名。设1名、副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  不再核定机关工勤编制数,现有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按退一减一逐步消化。市生态环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工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22329日起施行2021517中共儋州市委办公室、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新修订《儋州市生态环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同时废止。

办公地址:儋州市那大镇华盛路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日除外

办公室电话:0898-233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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