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洋浦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决策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询意见公告
索引号:00822023-5/2024-00030 分 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儋州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18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8日 时效性: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儋州洋浦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诉求,加强公众参与,准确识别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儋州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现对该决策事项公示如下:
一、决策事项名称
《儋州洋浦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决策事项主要内容
1.施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持本市自有合法产权房屋的省外居民或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的省外居民,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落户,配偶、子女(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在校生子女)及父母(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或者已离(退)休的干部、工人)可办理随迁。连续居住满6个月是指公民在海南省“一标三实”社区管控平台办理暂住登记,当前且最近6个月连续居住地为本市迁入地址(受理单位以海南省“一标三实”智能可视化社区管控平台核实为准)。实行居住证转户籍落户制度,建立居住证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满两年,可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落户。配偶、子女(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在校生子女)及父母(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或者已离(退)休的干部、工人)可办理随迁。
2.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落户限制。已领取本市有效《居住证》,且符合本市引进人才落户条件的,在本市申请引进人才落户,可不受年龄限制。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5年内,且在本市进行暂住登记的,可按“先入户后就业"原则,在本市申请落户。落户地可选择在本人及亲属(含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合法稳定住所或在市公安局指定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3.进一步健全社区集体户设立机制。在市区、城镇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地址或其他适当的实体地址上可以设立社区集体户,满足落户条件的,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落户,但合法稳定住所在建制村、居等城乡属性为农村地区的,不符合落户在城镇社区的条件,此类人员只能落户在建制镇派出所所在的社区集体户。同一社区居委会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为方便集体户内居民办理涉及使用户口证件事务,派出所可为集体户内居民单独打印含本人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簿。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加大对户口挂靠在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居民将户口迁移至其自有产权住房户口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城镇社区集体户的引导力度,尽快实现城镇社区集体户全覆盖。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为本事项实施受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公示期限
2024年9月18日-9月24日,共计7天。
五、公众意见反馈的主要方式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扫码填写公众意见调查表等方式,向评估机关和评估单位反馈意见,表达对本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六、意见建议的反馈渠道
(一)评估机关
儋州市公安局
联系人:蒲鑫
联系电话:0898-23337363
办公地址:儋州市那大镇伏波东路116号儋州市公安局新办公大楼B804办公室
(二)评估单位
海南致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有限责公司
联系人:梅工
联系电话:0898-36321258
邮箱:hnzszxgs@163.com
办公地址: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西三横路文馨阁B座1006室
(公众意见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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