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09 15:51
儋州市融媒体中心消息 近日,市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成功调解 3 起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借助保险力量高效解纷,让涉案当事人获经济赔偿,实现案结事了。
轿车追尾电动二轮车案
2024年8月23日10时许,陈某德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儋州市225国道和庆建设小区(六中)路口路段,追尾唐某秋驾驶的电动二轮自行车,造成唐某秋受伤、排水渠及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这起事故中,陈某德应负全责 。随后,受害人唐某秋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其因本次车祸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167,099.22元。
市法院了解到,陈某德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法庭调解员随即启动“保险协同调解模式”,紧紧抓住“保险助力”的核心理念,促进双方就具体的赔偿金额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陈某德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愿意支付唐某秋各项损失 146600元,扣除已垫付医疗费 30000元及陈某德垫付款中的2700元,将余款113900 元支付给唐某秋。至此,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摩托车与小型客车碰撞案
2025年1月2日8时10分许,赵某祥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木棠镇学山村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陈某杰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赵某祥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这起事故中,赵某祥负主要责任,陈某杰负次要责任 。之后,赵某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祥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5955.5元。
为了妥善处理此事,调解员首先耐心地安抚了赵某祥及其家人的激动情绪,并详细询问他们的具体诉求,同时阐明他们在此事件中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于陈某杰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与商业险分属 A、B 两家保险公司,理赔政策和流程有所差异,增加了调解难度。面对这一情况,调解员分别与两家公司协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法规,阐释陈某杰责任与赔付义务,强调交强险 “先行赔付” 和商业险按责赔偿规定,促使两家公司参与调解。经多轮协商,克服赔偿标准分歧,确定了合理方案: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2961.15元,扣除已垫付18000元及赵某祥需支付陈某杰的12775元,将余款22186.15元支付给赵某祥;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2390元 。
小型客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案
2025年1月6日6时28分,张某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兰洋北路车管所路段左转弯时,与黎某教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黎某教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张某明在该事故中负全责 。随后,黎某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明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7889.46元。
市法院立案后随即展开调解,调解员分别与张某明、黎某教及保险公司进行了沟通。张某明认可责任但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希望保险公司合理赔付;黎某教因受伤痛苦,希望获足额赔偿。调解员向保险公司阐明赔付义务,依据保险合同,应在责任范围内赔偿黎某教合理损失。调解员经与三方沟通,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张某明投保的保险公司愿支付黎某教各项损失195847.47元,扣除之前垫付的医疗费 4807.40元,将余款191040.07元支付给黎某教 。
市法院提醒,交通安全关乎生命财产安全,望大家吸取教训,遵守交规,平安出行。若遇交通事故,应冷静依法维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王家隆 通讯员苏彦人 编辑符丽曼 校对张美丽 审核王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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