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13
儋州市融媒体中心消息 2月27日21时10分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大队组织警力在G98儋州互通路段处开展夜查酒驾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辆车号牌为琼DC63**轻型栏板式货车时走时停,于是将该车拦停检查。当民警走近时,闻到驾驶室有一股浓浓的酒味,在询问驾驶人时,驾驶人(吉某军,男,海南东方人)神情紧张、目光闪烁。民警立即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39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营运货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随后,经进一步的详细核查,民警发现吉某军曾于2020年5月21日00时32分许,在东方市东方大道路段因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D618**两轮摩托车被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处。然而,吉某军并不吸取教训,还无视法律威严,罔顾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再次酒驾被查获。经询问,吉某军对饮酒驾车被罚后再次饮酒驾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4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吉某军饮酒驾驶机动车被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天,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处罚。面对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吉某军后悔不已。(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王家隆 编辑王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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