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23
儋州新闻中心消息 从10月18日起,我市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儋州市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有关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我市以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扶持、救助、保障政策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了解,该奖励政策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夫妻,自发证之日起可每月领取1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若夫妇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工作人员的,还可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可优先安排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子女年满3—6周岁,在市内参加学前教育的,市政府每学年奖励学前教育费1200元。子女在市内就读公办学校高中阶段,教育部门免其学杂费。子女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考取大学本科第A批、B批及专科院校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8000元、6000元、300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夫妇及其子女(18周岁以内),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政府代缴,按规定给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计生对象中困难群体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规定范围内给予救助。市政府还会为夫妻双方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每人每年一次性购买150元的计划生育爱心保险。
《规定》同时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可领取14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还可享受扶贫、救灾救济、农业技术培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子女教育奖励和优待、计划生育爱心保险、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等方面的奖励和优待。
另外,《规定》还对农村二女户、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绝(节)育户、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在我市连续居住时间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部队计划生育家庭、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节育户使用土地、被征地的农村独生子女户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记者陈永强 见习记者符武月 编辑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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