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28 00:31
儋州市融媒体中心消息 自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以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行为,查办了一批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违法案件,于近日公布6个典型案例,警示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守法经营,提醒消费者安全选购和使用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
案例1:洋浦新英湾某成电动车店加装、销售加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洋浦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洋浦新英湾某成电动车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将型号为TDT2411Z的粉色电动自行车加装坐垫背靠并加装一组12V电池,经营的型号为TDT2303Z的紫色电动自行车和型号为TDT2316Z的白色电动自行车加装坐垫背靠,致车辆外观、额定电压与车辆随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车辆外观图片及额定电压不一致,构成加装、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2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儋州那大某雅电动车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儋州那大某雅电动车行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型号为TDR2956Z的浅蓝色电动自行车加装坐垫、后背靠垫、两侧包围板、未安装脚踏板;产品型号为TDR3075Z和TDR2956Z的奶白色电动自行车未安装后挡泥板、脚踏板;产品型号为TDT3209Z的粉红色电动自行车未安装脚踏板,致以上车辆外观与车辆随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车辆外观图片不一致,构成加装、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2月10日,市市场监督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儋州中和某林车行改装、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7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和某林车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坐垫后加装背靠,致车辆外观与车辆随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车辆外观图片不一致,构成了加装、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2月13日,市市场监督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儋州市那大镇六某兴电动车行改装、销售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24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儋州市那大镇六某兴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将电动自行车坐垫进行改装并加装一组12V电池,致车辆鞍座、额定电压与车辆随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车辆外观图片及额定电压不一致,构成改装、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月23日,儋州市市场监督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儋州那大六某电动车超市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11月5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儋州那大六某电动车超市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电动车中标识和警示语、互认协调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6月3日,市市场监督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98元、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299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儋州那大某粤电动车店(黄某某)改装、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中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那大某粤电动车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将电动自行车坐垫进行改装,致车辆鞍座与车辆随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车辆外观图片不一致,构成了改装、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7月2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非法改装、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等行为背后潜藏的安全风险。在日常出行中,请务必主动遵守电动自行车安全驾驶相关规定,不购买、不使用不合格或非法改装的车辆及配件,杜绝超速、逆行、违规载人载物等危险行为。同时,也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若发现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欢迎及时向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望大家以这些案例为鉴,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覃凯 编辑李晓晖 校对王丽华 审核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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