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6-00023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年04月08日 文 号:儋府办规〔2025〕2号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8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儋州市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税务局,三都办事处,市乡村振兴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联农场公司、八一总场公司、海胶西联分公司、海胶西培分公司、海胶八一分公司:

儋州市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48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和省委及市委关于打赢“六水共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强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工作,规范水费收缴方式,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障水管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持续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海南省农业水费征收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儋州市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用水坚持上、下游兼顾,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统一调配、科学调度、严格审批”的原则;以水权分配方案及市水务局下发的水量包干计划为依据,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儋州市管辖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水库、湖泊、山塘、渠道等地表取用水资源的用水户。

第四条 本办法征收的农业水费不含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按有关法律法规计征,并办理取水许可。

第五条 用水户是指农户、农户联合体、种植承包人、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农业产业园、农场、公司等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灌溉活动及淡水水产养殖的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三不放水”原则,即“不缴水费不放水、没有计划不放水、无人接水不放水”。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第54号令)及《儋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农业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推行分类水价和分档水价制度。收费标准暂按《儋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及用水定额标准方案》(儋发改规〔2023〕1号)规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收缴,如有调整以市政府另行通知为准。

第八条 农业水费按水权面积计收,计量水费按取水口供水量分类计收,分档水费由市水务局隶属水管单位核定灌溉面积、水量后,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农业水费实行节水用水奖罚制。对农业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等内容另行规定;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缴,各类用水定额按照《海南省用水定额》规定执行,用水量分为二级,以我市各类农作物用水定额标准为第一级,超出第一量级的用水量为第二级用水,二级用水价格按第一级水价的20%加收。

第十条 基本农田范围内和范围外的农业生产用水按规定价格标准征收水费,基本农田范围内种植粮食作物(单指水稻,且不包含水稻育种、制种等)的在用水定额内由市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返还给用水户。

第三章  水费收缴

第十一条 农业水费收缴方式。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缴,统一由市水务局隶属水管单位负责收缴(省政府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属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各受益村委会协调配合。

第十二条 市水务局隶属水管单位通知用水户上报年度用水计划,并与用水户签订年度用水协议,内容包括用水用途、种植面积、供水价格、供水量以及水费收缴的数额和方式,明确供用水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水费应根据协议规定缴付。

第十三条 用水协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署,用水户应当根据用水协议的约定按时缴纳农业水费。用水户逾期不缴纳农业水费的,市水务局隶属水管单位应当催告用水户限期缴纳农业水费并支付违约金。用水户经催告后仍不缴纳农业水费和支付违约金的,市水务局隶属水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或用水协议约定中止供水,并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追缴农业水费及违约金。

第十四条 农业水费收缴要按照“协议收费,轮次核算,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基本水费按用水户水权面积一次性收取,计量水费依据分配水权水量签订用水协议后收取,轮次用水结束后按实际用水量及时核算水费,全年灌溉结束后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结算。

第十五条 水费收缴统一使用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到儋州市税务局申请)。

第四章  各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市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水费收缴各项工作;市水务局隶属水管单位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水费收缴工作方案,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完成水费收缴工作。

第十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加强水费收缴工作的指导,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奖补做好资金筹措、拨付,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税务局指导各征收单位做好水费收缴的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等工作。

第二十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各类违规取水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每年的农业灌溉面积及种植结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局负责水费收缴过程中发生的阻碍执法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属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国营(地方)农场(公司)等单位负责配合市水务局隶属水管单位在本镇、国营(地方)农场(公司)水费收缴工作;落实市政府和市水务局在农业灌溉用水使用、管护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灌溉用水的组织、报送用水计划和调配调度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业水费收缴的宣传工作,引导用水群众树立水是商品和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增强节水观念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用水户自觉缴纳农业水费的氛围。

第五章  农业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水费由市水务局隶属水管单位到银行开通一个共管账号收缴农业水费,名称为“儋州市农业水费收缴专户”,市水务局隶属水管单位按照各自管辖的范围收缴水费,并开具本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六条 农业水费的支出范围:农业水费收缴总数的70%用于水利工程和计量设施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更新,公益性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农业水费收缴总数的30%用于市水务局隶属水管单位运行管理费及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市水务局隶属水管单位部门预算应按水费收缴情况编制财务计划,报市水务局按程序审核后,方可从中列支使用。

第二十七条 市水务局隶属水管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收好、管好、用好农业水费。市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农业水费收缴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农业水费公示。市水务局隶属水管单位将农业水费的收取和支出明细于次年1月底前汇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存档。公示内容应包括灌溉起止时间、流量、水量、水价、水费、面积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儋州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8日施行。试行期3年。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规定及国家、省级的相关规定为准。


[部门解读]《儋州市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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