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儋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4-00248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儋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5日 文 号:儋府规〔2024〕5 号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5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儋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儋府规〔2024〕5 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儋州市乡村振兴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儋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41115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2020修订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或再处理(过滤、软化、消毒等)后,再经管道输送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监控系统、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水务局负责供水企业等专业经营单位管辖范围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推进新建住宅小区和具备条件的现有小区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给供水企业等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规范建设,组织推进老旧小区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改造等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管辖范围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与卫生监督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已移交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运维成本进行供水价格核算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会同市水务局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二次供水建设及运行管理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二次供水中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

那大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三无小区”(“三无小区”指无物业管理、无主管部门、无人防物防的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变更,应当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市水务局备案。

为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与稳定,鼓励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委托供水企业等专业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现有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且未委托供水企业等专业经营单位运维和管理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水务局、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现有住宅小区属于老旧小区改造或老城区改造范围的,纳入改造计划一并实施。

新建、扩建、在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其所需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其建设费用原则上由产权人承担。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满足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统分离、智能化计量管理、安全运行管理等要求。供水企业应当结合用水报装前期服务,在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为设计和施工等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技术把关。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邀请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主体工程联合验收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试压、冲洗、消毒、通水测试和水质检测,并依法依规组织相关单位完成验收。

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图纸、相关资料原件完整移交市水务局、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各一份,由管理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维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二次供水设施的维和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条 新建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可由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委托供水企业统一维和管理,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应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维和管理协议,约定有关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事项。

第十 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要求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维和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供水企业应当接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权的,由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企业应当接管并负责维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

第十 供水企业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其维和管理费用的计收方式及标准应按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合同的约定执行。约定内容包括公共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维护管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费用

第十 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维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的维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

第十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对所管用户履行以下责任:

(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建立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制度,制定二次供水应急预案;

(二)负责对用户实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用户计量水表进行周期更换;

(三)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四)核定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资质,检查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

(五)负责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清洗合格证明文件归档并通过公示栏或其他方式予以公示;

(六)负责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与服务的投诉,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用户投诉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响应并及时解决(也可根据用户要求进行约期,并在约期内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向用户说明原因,并承诺解决的时间。发生水质异常、用户表前管道爆裂和设备故障等影响供水服务的紧急情况时,应在两小时内到现场处理或者抢修;

(七)负责处置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突发性事件,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池(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停水信息,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停水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

(八)负责处置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监控系统,监控信息最少可保存九十天。支持二次供水设施、设备间采取加锁等防护措施,实行专人管理,并与市公安局建立联动机制。

十六 用户和二次供水区域内的其他单位、个人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维和管理及维修、改造等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扰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阻挠相关工作。

第四章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

十七 二次供水管理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向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十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行业监督,不定期进行抽检。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责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并指定专人查明原因,清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水。可采取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十九 市水务局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按规定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及二次供水设施维和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二十 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二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儋州市那大城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三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同时《儋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儋州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儋州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表

附件

儋州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验收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表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地址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图审单位


运行管理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性质

新建 □        改建 □       扩建 □

建筑面积(m2


项目投资(万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序号

具体内容

设计标准

是否符

合要求

存在问题

施工图审查

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经图审机构审查,并按相关规定落实。



2

计量水表系统

商业、办公用房及其他单独设置贸易计量水表。



一户一表,水表出户。



水表带有远传功能,水表安装设有上下游直管、前设置加密型防盗阀门、后设置止回阀,水表和防盗阀门间设有活接头或软接头。



水表设置在水表井或屋顶层或建筑物地面首层。



生活小区采用三级计量,一级计量为小区总表,二级计量为住宅建筑物计量,三级计量为住户计量。



供水管道系统

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统分离。



管材材质:球墨铸铁管、含内外防腐钢管、PSP钢塑复合管或铜管。



给水管道应安装在水管井内,每层应设置检修阀门,水管井应设置照明和排水设施。



明装给水管道应按规定要求做标识,标识应区分直供和加压,标识应与管道走向平行。



管道应设置检修阀门、排气阀门和排泥阀门(配有接头)。



水池(箱)

新建水池(箱)材质不低于S30408等级不锈钢,符合《矩形给水箱 12S101》要求。如用原有钢筋混凝土水池(箱)经修缮后经供水企业或使用单位确认继续使用,消毒检测报告。



水池(箱)应设置在维修方便、通风良好的场所,防雷电和隔热措施,设置爬梯和排水措施。



水池(箱)设置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导流板、人孔、通气管、水位计等,进水管设置倒流防止器和远传水表计量装置。



水泵

水泵的噪声、振动应符合行业标准。水泵叶轮、导叶和泵轴符合耐腐蚀性能不低于S30408不锈钢或同等性能标准,水泵机组采取减震措施。



水泵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水泵进出口设置检修阀和可曲饶橡胶接头,水泵出水管安装压力接口、止回阀、阀门和水锤消除装置;各卫生器具工作压力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材质不低于S30408及以上等级不锈钢材料,焊接材料应与压力容器材质相匹配,采用隔膜式气压罐或带有空气处理的补气式气压给水设备。



水质检测

具有近期(一般指三个月内)水质检测报告(合格),储水设备出水口水质检测报告(合格)。



消毒设备

水池(箱)设置消毒设备,可选用臭氧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次氯酸钠发生器和水箱自洁器等。



电控装置

双回路供电电源,设置智能电能表,电能表应具有485通讯接口。电缆采用阻燃电缆,应铺设在电缆桥架或穿管敷设。



变频柜设置在通风散热装置。供水水泵采用单泵单变频器控制,配电箱外壳及面板采用冷轧钢板,表面静电喷塑处理,配电柜防护等级不小于IP40,配电箱防护等级不小于IP30。



视频安防系统:触发入侵报警、声光报警、视频追溯、脸部识别与指纹门禁、视频质量诊断、数据远传等功能。



自动化监控系统:进出水管压力、水池(箱)水位、流量、电源电压、电流、有功功率、视在功率、功率因数等监控显示内容。



控制系统:自动和手动功能,实现远程监测和无人值守要求,以及手机远程监控。



10

泵房

安装防火防盗门,满足设备安装及维修需要,窗户及通风孔设防护格栅,门窗孔洞设置挡鼠板和防虫网等措施。泵房内墙、地面应符合环保要求、清洁防潮要求,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不允许生活污水、中水和雨水管线穿越泵房,泵房设置独立的排水设施。具备良好的照明条件,并配备应急照明和备用插座。



符合验收要求□                 不符合验收要求□

具体意见: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

单位

签字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运行管理单位


[部门解读]关于《儋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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