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扶持小微企业“普惠政保贷” 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4-00005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9日 文 号:儋府办规〔2023〕7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时效性:儋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儋州市扶持小微企业
“普惠政保贷”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儋府办规〔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
《儋州市扶持小微企业“普惠政保贷”实施办法(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扶持小微企业“普惠政保贷”
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杠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儋州市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银发〔2023〕23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为原则,由政府提供相应的资金、政策支持,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旨在扩大我市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存量,提高园区贷款、绿色贷款、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贷款占比,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农地抵押贷款和单证质押贷款发展,重点帮助我市特色农业、食品加工、海洋经济、制造业、会展旅游、商贸、现代物流、互联网、文化体育、托育养老、中介服务、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等行业领域的小微企业融资。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等支出。专项资金初始金额1100万元,由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来源从退回国库的“中央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1000万元和市级“普惠政保贷资金”100万元中安排,在放大倍数不超过10倍(含)的前提下,后续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小微企业贷款实际需求情况增加预算投入。政府承担的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总额以实际到位的专项资金为限。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贷款类型
第四条 “普惠政保贷”适用于在儋州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小微企业主”),用途为生产经营性贷款,不得转借他人,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含)。
第五条 “普惠政保贷”包括信用贷款、抵(质)押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由银行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提供单笔200万元以下(含)的信用贷款;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时不得要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提供抵(质)押物,不得引入保险机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措施。
(二)抵(质)押贷款。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农地抵押贷款和单证质押贷款。
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由银行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提供单笔200万元以下(含)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以知识产权作质押。
2.农地抵押贷款。由银行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提供单笔200万元以下(含)的农地抵押贷款,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
3.单证质押贷款。由银行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提供单笔200万元以下(含)的单证质押贷款,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以应收账款、存单、订单、仓单、存货、保单等作质押。
以上三类贷款在放款时银行机构不得要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提供其他抵(质)押物,不得引入保险机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措施。
(三)担保贷款。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提供单笔500万元以下(含)的担保贷款,由儋州市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保障;发放贷款时银行机构不得要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提供相应抵(质)押,担保机构承保时除担保费外不得向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同一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普惠政保贷”贷款笔数存量不超过3笔(含),且贷款金额相加不超过500万元(含)。贷款笔数和贷款金额的认定以借据为准,单笔贷款不得拆分。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七条 贷款预警。单一银行“普惠政保贷”不良贷款率达到6%时,由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对该银行机构提出预警。“普惠政保贷”不良贷款率=“普惠政保贷”不良贷款笔数/“普惠政保贷”存量贷款笔数,下同。
第八条 贷款叫停。单一银行“普惠政保贷”不良贷款率达到10%时,暂停该银行“普惠政保贷”贷款发放,由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下发暂停通知并指导该银行机构进行清收;当该银行机构“普惠政保贷”不良贷款率降至6%以下(含)时,由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恢复其贷款发放。
“普惠政保贷”贷款余额达到专项资金放大10倍时暂停业务办理,由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下发暂停通知;其后,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财政局共同对专项资金剩余额度、相关风险等情况进行评估,再明确是否恢复业务办理或调整政策、是否需要向市政府申请追加资金。
第九条 动态风险评估。由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儋州市分行、银保监局儋州监管组和市财政局组成动态风险评估小组,在政策执行期满1年后召开动态风险中期评估会议,对政策执行效果、风险把控等情况进行及时评估,对需要调整的事项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动态风险评估小组成员单位如有更名或职责发生变更的,由更名后的单位或相应职责承接单位替代。
第四章 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
第十条 风险补偿。当“普惠政保贷”信用贷款和抵(质)押贷款本金逾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可启动风险补偿,由专项资金补偿银行机构贷款本金损失的75%。为鼓励银行发放园区贷款、绿色贷款、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贷款,以上三类贷款由专项资金补偿银行机构贷款本金损失的80%。园区贷款指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儋州工业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贷款;绿色贷款以人民银行口径为准,由银行在贷款发放时进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由企业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进行证明。
银行申请风险补偿需向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包括: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贷款合同复印件、借据复印件、贷款还款流水、贷款逾期60日记录等其他所需证明材料。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齐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给银行。
当放贷银行风险补偿率[单家银行信用贷款和抵(质)押贷款使用专项资金风险补偿总金额/单家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和抵(质)押贷款总金额×100%]超过5%时,专项资金不再对该银行进行风险补偿,直至该银行风险补偿率降至5%以下(含)。
第十一条 风险分担。当“普惠政保贷”担保贷款本金逾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可启动风险分担,由担保机构代偿银行贷款本金损失的80%,再由专项资金补偿担保机构贷款本金损失的30%,即专项资金、银行、担保机构按照30%、20%、50%的比例分担风险。为鼓励银行发放园区贷款、绿色贷款、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贷款,以上三类贷款由担保机构代偿银行贷款本金损失的85%,再由专项资金补偿担保机构贷款本金损失的40%,即专项资金、银行、担保机构按照40%、15%、45%的比例分担风险。
申请风险分担需由担保机构向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风险分担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风险分担资金申请表、贷款合同复印件、借据复印件、贷款还款流水、贷款逾期60日记录、代偿凭证等其他所需证明材料。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齐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风险分担资金拨付给担保机构。
第十二条 贷款追偿。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的,由银行负责追偿;如无法追回且发生风险分担的,由银行、担保机构按规定进行追偿,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发生风险补偿或分担后通过追偿挽回的贷款损失,扣除合理追偿费用后,由专项资金、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照实际承担损失比例受偿。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业务备案。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应提前将贷款合同条款、委托担保合同条款报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于每月10号前将上月新增贷款、月末存量贷款和担保企业名单等情况报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贷款不得享受“普惠政保贷”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和审批。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自行选择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提交贷款申请。银行、担保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和业务规则、风险偏好、审批程序自行决定并进行审批,办理贷款发放、担保业务。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为“优”或取得国家、省、市“诚信企业”相关荣誉称号的企业,金融机构开通绿色审批通道,优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银行和担保机构针对“普惠政保贷”业务建立单独台账,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咨询举报。设立咨询举报热线,受理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申请贷款咨询,对金融机构在放贷、担保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监督。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咨询举报电话:0898-23338187。
第十七条 专项审计。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政策到期后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和效益评估。银行、担保机构应当全力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和效益评估。
第十八条 违规处理。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开展业务、合谋骗取专项资金的,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除依法追回资金外,还应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上级部门通报情况,并将有关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违规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涉及具体实施问题由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关于《儋州市扶持小微企业“普惠政保贷”实施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联系邮箱:dzxxzx1809@163.com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联系邮箱:dzxxzx1809@163.com 琼ICP备10200120号-6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