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9 19:41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杠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儋州市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银发〔2023〕23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儋州市扶持小微企业“普惠政保贷”实施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办法》旨在扩大我市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存量,提高园区贷款、绿色贷款、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贷款占比,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农地抵押贷款和单证质押贷款发展,重点帮助我市特色农业、食品加工、海洋经济、制造业、会展旅游、商贸、现代物流、互联网、文化体育、托育养老、中介服务、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等行业领域的小微企业融资。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贷款条件和贷款类型、风险防范、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操作流程、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组成,共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制定《办法》的背景意义、政策依据、实行原则、目标愿景、资金用途、资金来源等。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贷款类型,明确贷款申请条件、贷款类别、单笔贷款上限、抵质押标的、担保方式及贷款发放要求等。
第三章风险防范,明确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对银行机构贷后管理的风控要求,包含贷款预警、贷款叫停及动态风险评估标准。
第四章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其中风险补偿明确启动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条件、补偿比例、申请要件、风险补偿率及停止补偿标准等;风险分担明确启动专项资金风险分担的条件、分担比例、申请要件等;贷款追偿明确金融行政管理部门、银行机构、担保机构的追偿责任及受偿方式。
第五章操作流程,明确金融机构业务备案方式、上报材料,贷款申请和审批原则,金融机构档案管理要求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咨询举报方式、专项审计及违规处理要求等。
第七章附则,明确本办法中小微企业参照标准、解释权及施行时效。
四、适用范围
“普惠政保贷”适用于在儋州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用途为生产经营性贷款,不得转借他人,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含)。
五、执行标准
(一)本办法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为原则,由政府提供相应的资金、政策支持,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保障专项资金,用于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等支出。专项资金初始金额1100万元,由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后续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小微企业贷款实际需求情况增加预算投入。
(三)“普惠政保贷”包括信用贷款、抵(质)押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抵(质)押贷款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农地抵押贷款和单证质押贷款。单证质押贷款,银行接受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以应收账款、存单、订单、仓单、存货、保单等作质押。担保贷款,由儋州市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保障,承保时除担保费外不得向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同一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普惠政保贷”贷款笔数存量不超过3笔(含),且贷款金额相加不超过500万元(含)。贷款笔数和贷款金额的认定以借据为准,单笔贷款不得拆分。
(五)单一银行“普惠政保贷”不良贷款率达到6%时,对该银行机构提出预警。单一银行“普惠政保贷”不良贷款率达到10%时,暂停该银行“普惠政保贷”贷款发放。“普惠政保贷”贷款余额达到专项资金放大10倍时暂停业务办理,待对专项资金剩余额度、相关风险等情况进行评估后,再明确是否恢复业务办理或调整政策、是否需要向市政府申请追加资金。
(六)当“普惠政保贷”信用贷款和抵(质)押贷款本金逾追偿期限无法追回造成损失时,启动风险补偿,由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补偿银行机构贷款本金损失。当“普惠政保贷”担保贷款本金逾追偿期限无法追回造成损失时,启动风险分担,由专项资金、银行、担保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分担风险。如发放贷款无法按期归还,由银行负责追偿;如无法追回且发生风险分担的,由银行、担保机构按规定进行追偿。
(七)“普惠政保贷”操作流程包括业务备案、贷款申请和审批、档案管理等,并从咨询举报、专项审计、违规处理等方面接受监督管理。
六、注意事项
(一)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园区贷款指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儋州工业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贷款;绿色贷款以人民银行口径为准,由银行在贷款发放时进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由企业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进行证明。
(三)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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