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23 14:00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来水价格
分类范畴的通知
琼发改价格〔2019〕1286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规定,我省自来水价格已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个类别价格。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各类自来水价格适用范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
(一)城乡居民住宅用水: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集体宿舍的生活用水以及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共用附属设施的非经营性用水(不含游泳池用水)。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以及学生生活用水。不含各类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三)社会福利场所用水:指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或备案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等服务场所用水,以及残疾人创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机构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水。不含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等将房屋出租,且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用水。
(四)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居民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日间照料中心、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等)用水。
(五)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指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常驻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水。
(六)其他用水:公共厕所用水,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的用水。
二、特种用水
(一)美容、美发养发(不含传统理发)、美体、洗浴(含桑拿、足疗、水疗)等用水。
(二)经营性游泳池、洗车用水,不含交通运输企业自建自用的洗车场用水。
(三)高尔夫球场及练习场、水上乐园、溜冰场、马场等经营场所用水。
三、非居民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用水。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应根据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本市县自来水价格分类。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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