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30 18:00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海南省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2019〕2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对标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推动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质增效,助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站在更高起点上大胆创新,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着力改善和提升营商环境,打造海南发展核心竞争力。
(二)改革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覆盖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流程覆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并对接不动产登记。事项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改革目标。
2019年6月底,全省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中小型项目,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120、100和80个工作日内,已推行极简审批改革的园区和“五网”区域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57个工作日。2019年底,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2020年6月底,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四)统一审批流程。
1.精简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在符合“多规合一”的前提下,推动依法取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试行施工告知承诺许可。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事前备案事项。取消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作为质量监督报监的前置条件,取消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设备安装作为安全监督报监的前置条件,调整为取得施工许可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备案事项。
2.下放审批事项。明确下放或委托下级有能力承接的事项清单,制定下放审批权限配套制度,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审批事项承接工作。下放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批事项,先行下放至海口市、三亚市,条件成熟的市县再逐步下放推行。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下级部门,要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
3.合并审批事项。对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整合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林地征占用、海域使用等审批事项。将工程质量、人防监督手续调整为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
4.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将消防、人防设计审核确认调整为部门内部协作事项。
5.调整审批和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时序。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联合验收完成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6.清理规范审批事项。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制定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申请材料。市县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依法“只减不增”,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7.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土地、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备案、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行推进。按照“一家牵头、统筹协调、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每个阶段明确一家牵头单位,负责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制定统一办事指南和集中受理程序、申报表格等,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原则上,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省、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牵头,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由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并联审批管理办法。
8.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制定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各市县政府参照示范文本制定不同类别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间等,审批时间要具体明确全流程总审批时间以及各审批阶段、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间。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两个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将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和不动产登记纳入审批流程图实施统一管理。
9.实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联合审图原则上审查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包括修改时间和复审时间)。
10.实行联合测绘。联合测绘主要包括规划竣工测绘、绿地面积测绘、房产测绘、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等。联合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制定联合测绘工作方案,明确联合测绘内容、成果标准、时间要求等。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前,委托测绘机构对涉及建设项目相关竣工测量事项进行联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施工图进行比对,统一出具竣工联合测绘报告,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验收的依据。
11.实行联合验收。制定我省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明确实行限时联合验收事项、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间等,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12.推行区域评估。在我省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等区域范围内,推行由区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由区域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等。
13.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14.精简不动产登记。建立全省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流程,精简审核材料,实行不动产交易、缴税、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机制,开展线上线下联动,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现简易事项当日办结,一般登记事项3个工作日内办结。建立企业不动产登记电子化证照和电子档案制度。
(五)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15.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依托我省“一张网”审批管理平台,整合建设覆盖我省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各层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互认,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六)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16.推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充分利用我省“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统筹建立在线套图查验数据平台,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形成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等)、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等。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加快建立项目储备库和项目生成机制,策划项目生成。
17.“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设的服务窗口整合,授权省、市县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在已有的政务服务窗口基础上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建立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阶段办理、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出件”的服务模式。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服务,制定并实施咨询辅导等服务规定,提高项目申报通过率。
18.“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由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单和申报材料目录。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制定统一的服务指南及操作规程,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间。
19.“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改革事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程序报有权机关授权。
(七)统一监管方式。
20.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依法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2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将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我省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建立并实施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全面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22.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完善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清单和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间,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以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调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市县政府要参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推动工作落实,并于2019年6月7日前将细化的改革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县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情况作为实施方案附件一并报送。
(九)强化沟通和业务培训。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对改革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综合服务水平和业务素质。
(十)严格督促落实。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政府须于每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督导和评价办法,对于改革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时完成阶段性改革目标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十一)加强法治保障。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改革不相适应的,由实施部门梳理提出意见,反馈至立法部门,立法部门审定后,按程序暂停相关条款的实施,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改革不相适应的,由文件制定机关按程序修订。
(十二)强化要素保障。
省、市县政府对本次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审批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培训、宣传等经费,以及办公场所等给予保障,确保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宣传舆论方式,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改革工作成果,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1.《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1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目标 | 任 务 | 具体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统一审批流程 | 精简审批事项 | 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对照梳理所有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省级和市县分别明确取消事项清单。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 | 具有审批职能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有关职能部门 | 2019年5月31日 |
2 | 在符合“多规合一”的前提下,推动依法取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省司法厅、各市县政府 | 依法实施 | ||
3 | 积极推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试行施工告知承诺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司法厅、各市县政府 | 依法实施 | ||
4 | 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事前备案事项。取消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作为质量监督报监的前置条件。取消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设备安装作为施工安全监督报监的前置条件,调整为取得施工许可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司法厅、各市县政府 | 2019年5月31日 | ||
5 | 取消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备案事项。 | 省交通运输厅 | 省司法厅、各市县政府 | 2019年5月31日 | ||
6 | 统一审批流程 | 下放审批事项 | 省级和市县分别明确下放或委托下级有能力承接的事项清单。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 | 具有审批职能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有关职能部门 | 2019年5月31日 |
7 | 下放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批事项,先行下放至海口市、三亚市,条件成熟的市县再逐步下放推行。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 | 2019年5月31日 | ||
8 | 省级和市县分别制定下放审批权限的配套制度,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下级部门加强力量配备。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 | 具有审批职能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有关职能部门 | 2019年6月7日 | ||
9 | 合并审批事项 | 整合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林地征占用、海域使用等审批事项。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 | 2019年5月31日 | |
10 | 将工程质量、人防监督手续调整为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各市县政府 | 2019年5月31日 | ||
11 | 省级和市县分别形成合并审批事项目录,制定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间等。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 | 具有审批职能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有关职能部门 | 2019年5月31日 | ||
12 | 转变管理方式 | 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省级和市县分别确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的事项、管理方式和相关要求等。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 | 具有审批职能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有关职能部门 | 2019年5月31日 | |
1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各市县政府 | 2019年5月31日 | ||
14 | 统一审批流程 | 转变管理方式 | 将消防、人防设计审核确认调整为部门内部协作事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委军民融合办、省消防总队、各市县政府 | 2019年5月31日 |
15 | 调整审批和市政公用服务时序 | 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震局、各市县政府 | 2019年5月31日 | |
16 | 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各市县政府 | 2019年5月31日 | ||
17 | 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联合验收完成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具有审批职能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县政府 | 2019年5月31日 | ||
18 | 清理规范审批事项 | 省级和市县分别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申请材料。市县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只减不增”,超出省级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2019年6月7日前,各市县将审批事项清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级审批事项清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 | 具有审批职能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有关职能部门 | 2019年6月7日 | |
19 | 统一审批流程 | 合理划分审批阶段 |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其他行政许可、备案、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行推进。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具有审批职能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2019年6月7日 |
20 | 按照“一家牵头、统筹协调、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每个阶段明确一家牵头单位,负责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原则上,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省、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牵头。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由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 具有审批职能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 2019年6月7日 | ||
21 | 省级制定并联审批管理办法,市县制定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政府 | 具有审批职能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 2019年6月7日 | ||
22 | 分类制定审批流程 | 制定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间等,明确全流程总审批时间以及各审批阶段、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间。各市县参照示范文本制定不同类别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 | 具有审批职能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 2019年6月7日 | |
23 | 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各市县政府 | 2019年6月7日 | ||
24 | 统一 审批 流程 | 分类制定审批流程 | 将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和不动产登记纳入审批流程图实施统一管理。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县政府 | 2019年6月7日 |
25 | 实行联合审图 | 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联合审图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包括修改时间和复审时间)。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委军民融合办、省消防总队、省公安厅、各市县政府 | 2019年6月7日 | |
26 | 实行联合测绘 | 联合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制定联合测绘工作方案,明确联合测绘内容、成果标准、时间要求等。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各市县政府 | 2019年6月7日 | |
27 | 实行联合验收 | 制定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明确实行限时联合验收事项、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间等,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 |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消防总队、省档案局、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 2019年6月7日 | |
28 | 推行区域评估 | 在我省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等区域范围内,推行由区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由区域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等。 | 各市县政府 | 区域管理机构 | 2019年6月7日 | |
29 | 统一 审批 流程 | 推行告知承诺制 | 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具有审批职能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2019年6月7日 |
30 | 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各市县政府 | 区域管理机构 | 2019年6月7日 | ||
31 | 精简不动产登记 | 建立全省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流程,精简审核材料,实行不动产交易、缴税、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机制,开展线上线下联动,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现简易事项当日办结,一般登记事项3个工作日内办结。建立企业不动产登记电子化证照和电子档案制度。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政府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 2019年12月30日 | |
32 | 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 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依托我省“一张网”审批管理平台,整合建设覆盖我省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各层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省级和市县分别制定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和系统运行规则。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 2019年6月30日 |
33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等要求。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 2019年6月30日 | ||
34 | 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 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 2019年底,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 2019年12月30日 |
35 | 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2020年6月30日 | ||
36 | 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 推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 建立完善“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制定“多规合一”实施细则,统筹建立在线套图查验数据平台。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2019年6月7日 |
37 | 全面梳理本地区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明确形成数据目录、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2019年6月7日 | ||
38 | 省级和市县分别制定项目生成办法,明确如何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内容。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政府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 2019年6月7日 | ||
39 | 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整合空间管控数据,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实现利用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功能策划生成项目。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2019年6月30日 | ||
40 | 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 推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 完成差异图斑分析,省级和市县分别制定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的工作计划。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政府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 2019年9月30日 |
41 | 完成“一张蓝图”主要空间规划数据整合,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2019年12月30日 | ||
42 | “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省级和市县分别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则,建立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阶段办理、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出件”的服务模式。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 2019年6月7日 | |
43 | 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代办服务,制定并实施咨询辅导等服务规定。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 2019年6月7日 | ||
44 | “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 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省级和市县牵头部门分别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单和申报材料目录。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 2019年6月7日 | |
45 |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制定统一的服务指南及操作规程,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间。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县政府 | 2019年6月7日 | ||
46 | 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 “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 省级和市县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政府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 2019年6月30日 |
47 | 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实施督查。 | 各市县政府 | 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 2019年6月30日 | ||
48 | 改革事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程序报有权机关授权。 | 省司法厅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2019年12月30日 | ||
49 | 统一监管方式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检查办法,各市县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检查办法。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 2019年6月7日 |
50 |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依法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 各市县政府 | 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 长期 | ||
51 |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 将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我省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建立红黑名单制度。 | 省发展改革委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2019年6月7日 | |
52 | 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 长期 | ||
53 | 统一监管方式 | 规范中介服务 | 省级和市县分别建立完善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清单和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间,规范服务收费。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 | 具有公共服务事项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 2019年6月30日 |
54 |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 | 具有公共服务事项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2019年6月30日 | ||
55 | 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 | 具有公共服务事项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2019年6月30日 | ||
56 | 保障措施 | 强化组织领导 | 省政府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调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市县政府参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 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政府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 2019年6月7日 |
57 | 各市县政府细化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推动工作落实,于2019年6月7日前将细化的改革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县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情况作为实施方案附件一并报送。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各市县政府 | 2019年6月7日 | ||
58 | 强化沟通和业务培训 | 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范围。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2019年6月7日 | |
59 | 保障措施 | 强化沟通和业务培训 | 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综合服务水平和业务素质。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长期 |
60 |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长期 | ||
61 | 严格督促落实 | 各市县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长期 | |
62 | 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2019年6月30日 | ||
63 | 研究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明确督导和评估评价主体、内容、时间等。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2019年6月7日 | ||
64 | 对改革推进不力、未按时完成阶段性改革目标的依法依规问责。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长期 | ||
65 | 加强法治保障 |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改革不相适应的,由实施部门梳理并提出意见,反馈至立法部门,立法部门审定后,按程序暂停相关条款的实施,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改革不相适应的,由文件制定机关按程序修订。 | 省司法厅 | 具有审批职能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2019年12月30日 | |
66 | 保障措施 | 强化要素保障 | 省、市县政府对本次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审批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培训、宣传等经费,以及办公场所等给予保障。 | 省、市县政府 | 省、市县财政部门 | 长期 |
67 | 加强宣传引导 |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宣传舆论方式,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改革工作成果,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 长期 |
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立足于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实现“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模式,切实提高项目竣工验收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二)工作目标。
构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规划、消防、人防、档案、市场监管、地震、海洋、生态环境等多个主管部门联合验收机制,简化竣工验收手续,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效率。2019年6月底,我省建设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全面实施联合验收模式;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即依托统一的网络工作平台,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出件。
(三)工作原则。
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独立实施各类验收事项的模式,转变为“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的联合验收新模式。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
(四)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适用本方案。
二、主要措施
(一)制定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要结合实际,梳理各自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类别和联合验收事项、条件、流程及验收资料清单,分别制定行业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验收流程和办结时限等,全力推动联合验收工作,做到合法合规、整合简化、保证质量、高效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二)优化联合验收机制。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的工作机制。省、市县政务服务机构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简称综合服务窗口)。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等部门分别制定精简统一的联合验收办事指南、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清单,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全面清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事项,取消各种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验收事项,实现建设工程审批能减尽减、能合则合,最大限度地简化联合验收事项。(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三)构建全省联合验收网上工作平台。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构建全省联合验收网上工作平台,实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全流程网上办理和测绘报告、施工图电子图、竣工图电子图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与各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务服务机构,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三、联合验收事项
精简审批环节,实行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事项和竣工验收备案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其他验收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档案等验收事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持联合验收意见表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销售等后续手续。其他验收事项须在联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自行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验收。
(二)港口工程。
环保设施工程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港口工程档案验收等验收事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须在联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自行联系相关部门完成验收。
(三)水利建设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验收事项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须在联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自行联系相关部门完成验收。
四、联合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施工图要求完工,并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二)规划、消防、人防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完工,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或监测,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
(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四)未纳入联合验收的其他验收事项已验收合格。
(五)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五、联合验收流程和办结时限
(一)申请联验。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联合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型向政务服务机构设立的综合服务窗口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表,并按资料清单提交相关验收申请材料。
(二)一口进件。
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后,分别送达各验收部门。各验收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是否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反馈至综合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应当整改内容,并出具整改告知书,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统一受理。
各验收部门确定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后,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并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
(四)并联推进。
政务服务机构综合协调建设单位及各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启动联合验收。各验收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项目的总体或部分同步并行开展现场验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工作。
(五)出具意见。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各验收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或准许使用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综合窗口统一汇总,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间,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综合服务窗口协调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验工作。
(六)一口出件。
各验收部门应及时将验收合格证明或允许使用文件送达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联合验收意见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作为联合验收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推进联合验收工作;各市县政府要落实联合验收主体责任,统一授权政务服务机构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县联合验收工作,在2019年6月底前,制定本市县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并经政府会议通过后印发,抄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加强协调沟通。
政务服务机构综合服务窗口要与省级联合验收网上工作平台数据对接。做好综合协调和效能监督,加强部门、单位、企业间的联系沟通,主动协调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建设单位做好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工作提供服务;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主动服务,在建设过程中指导建设单位提前按相关规范完成各类检测及验收。
(三)认真抓好落实。
各市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方案要求,将联合验收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紧密衔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强化联合验收业务培训,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验收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每月5日前,各市县政府将上月联合验收工作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汇总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情况,上报省政府。
(四)加强舆论宣传。
各市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工作的宣传,引导建设单位、市政公用单位、测绘机构、施工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2-1.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责任分工表
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材
料清单
2-3.港口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清单
2-4.水利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清单
附件2-1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责任分工表
序号 | 主要内容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积极协调有关单位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指导各市县实施联合验收。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务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长期 |
2 | 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制定精简统一的联合验收办事指南、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清单。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务厅 | 2019年 6月底 |
3 | 构建全省联合验收网上工作平台,实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全流程网上办理和测绘报告、施工图电子图、竣工图电子图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与各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各市县政务服务机构配合 | 2019年 6月底 |
4 | 结合实际,梳理所管辖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类别,联合验收事项、条件、流程及验收资料清单,制定行业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 | 2019年 6月底 |
5 | 落实联合验收主体责任,统一授权政务服务机构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县联合验收工作。 | 各市县政府 | 2019年 6月底 |
6 | 制定本地区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并经政府会议通过后印发,抄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
序号 | 主要内容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7 | 认真按照方案要求,将联合验收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紧密衔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强化联合验收业务培训,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验收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每月5日前,各市县政府将上月联合验收工作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汇总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情况,上报省政府。 | 各市县政府牵头,各市县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汇总上报 | 2019 年底 |
8 | 政务服务机构综合服务窗口同省级联合验收网上工作平台数据对接。 | 各市县政务服务机构 | 2019年 6月底 |
9 | 做好综合协调和效能监督工作,加强与部门(单位)、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主动协调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长期 | |
10 | 主动服务,在建设过程中指导建设单位提前按相关规范完成各类检测及验收。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规划、消防、人防、档案、市场监管、地震、海洋、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 长期 |
11 |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工作的宣传。 | 全省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 2019 年底 |
附件2-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清单
单位名称 | 验收事项 | 申报材料 | 法律依据 |
政务服务机构 | 竣工联合验收 |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 |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
2.工程质量保修书 | |||
3.住宅工程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
规划 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1.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测绘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2.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核验材料 | |||
3.竣工现场彩色照片 | |||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消防 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 |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 |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 |||
3.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
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
单位名称 | 验收事项 | 申报材料 | 法律依据 |
人防 主管部门 | 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 | 1.项目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书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暂行规定》 |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3.人防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档) | |||
4.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 |||
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和验收人员签署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原始文件) | |||
档案 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拆迁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工程造价文件、工程建设基本信息) |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2.监理文件 | |||
3.施工文件 | |||
4.竣工图 | |||
5.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 |||
6.声像电子档案 |
附件2-3
港口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清单
单位名称 | 验收事项 | 申报材料 | 法律依据 |
政务服务机构 | 竣工联合 验收 | 《港口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 |
交通 主管部门 | 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 | 1.《竣工验收报告》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 |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复核意见 | |||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及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说明 | |||
4.《通航安全核准意见》 | |||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 |||
海洋 主管部门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1.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
2.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 |||
3.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 |||
4.竣工验收监测表 | |||
单位名称 | 验收事项 | 申报材料 | 法律依据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 | 1.授权委托书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 |
2.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噪声、固体废物) | |||
档案 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 | 1.立项审批文件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
2.设计文件材料 | |||
3.工程准备文件材料 | |||
4.施工文件材料 | |||
5.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 |||
6.工程招投标及合同文件材料 | |||
7.资金管理文件材料 |
附件2-4
水利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清单
单位名称 | 验收事项 | 申报材料 | 法律依据 |
政务服务机构 | 竣工联合 验收 | 《水利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 |
水务 主管部门 | 工程竣工 验收 | 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L688-2013) |
2.工程建设大事记 | |||
3.拟验收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间 | |||
4.度汛方案 | |||
5.工程调度运用方案 | |||
6.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 |||
7.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 |||
8.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 |||
9.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 |||
10.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 |||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 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 | 1.使用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身份证明 | |||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 | |||
单位名称 | 验收事项 | 申报材料 | 法律依据 |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 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 |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5.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 |||
地震工作 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验收 | 1.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
2.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区域评估相关评审结果 | |||
3.其余项目,项目业主提供抗震设防要求承诺书 | |||
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文件(施工图、结构计算书)、抗震设防要求图审材料等 | |||
5.经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项目,提供整改报告 | |||
档案 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 档案验收 | 1.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文件材料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
2.工程建设管理材料 | |||
3.施工文件材料 | |||
4.监理文件材料 | |||
5.工艺、设备材料文件 | |||
6.科研项目文件材料 | |||
7.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文件材料 | |||
8.财务、器材管理文件材料 | |||
9.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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