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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13 08:34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217号
单位名称:洋浦忠洋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MA5TXAXW19,住所地:儋州市木棠镇木棠大道东侧(木北三路南侧原建鹏钢厂内),联系电话:15808952089,法定代表人:羊志光,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位于儋州市木棠镇木棠大道东侧(木北三路南侧原建鹏钢厂内)碎石加工厂项目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2月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和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
2.2025年4月2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检查当天该公司碎石加工项目已建成但未见投产,且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2025年4月2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检查当天该公司碎石加工项目现状和执法人员在场情况。
4.2025年4月2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碎石加工项目在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2月开工建设。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李贤忠、苏滨的身份和资格。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1日以儋州综执罚告字〔2025〕第18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类序号1)核算处罚金额,因该公司碎石加工项目属于编制报告表的项目,百分值加10%;建设项目已建成但未投产使用的,百分值加15%(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佐证);该公司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下达前主动整改,已停止违法行为,百分值扣除15%(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佐证);配合调查(该公司法人羊志光全程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百分值扣除10%,总百分值为:10%+15%-15%-10%=0%。因总百分值为0%,故该公司的基本事实及处罚基准为轻微(总百分值≤20%;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因该公司总投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通过本机关(地址: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63号)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儋州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儋州市司法局(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19栋商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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