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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2 10:39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201号
单位名称:海南省镇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EAUP15,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国营八一农场金川农场3队,联系电话:15162985741,法定代表人:李镇,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调查,2025年4月12日凌晨,本机关联合儋州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位于海南省儋州国营八一农场金川农场3队的碎石生产线厂界噪声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5年4月15日儋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儋环监字2025-ZF-7号),结果显示你(单位)碎石生产线厂界噪声西北侧1#监测值为74dB(A)、西南侧2#监测值为61dB(A)、投诉点3#监测值为54dB(A),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海南省镇杰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人、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4年9月27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证据》5张,证明儋州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采样监测,现场执法人员见证采样过程,并将采样过程载入现场笔录的情况;
3.2025年4月15日儋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儋环监字2025-ZF-7号)1份,证明你(单位)厂界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情况;
4.儋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批复儋州镇杰建筑材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儋审环函〔2023〕28号,证明你(单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夜间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值为50dB(A)的情况;
5.2025年4月25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对厂界噪声超标排放无异议的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0日以儋州综执罚告字〔2025〕第19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一是积极配合调查;二是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已按规定建设了隔音墙);三是整改夜间不再生产,昼间生产时经监测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 贰万贰仟元整(¥: 22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63号)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儋州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儋州市司法局(地址: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AB区B19栋商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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