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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7 16:41
[2022]儋综(农)决字第0043号
被处罚人:儋州海头红洋顺丰农资店(莫丽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03MA5T4DR012,地址:儋州市海头镇红洋电影院前左侧,经营者:莫丽娜。
经查实:2022年11月15日,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陈永、陈振武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儋州海头红洋顺丰农资店内销售农药的货架上摆放有上海惠光环境有限公司生产,证号:PD20131542,规格;50克/袋,产品名: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的农药产品,其农药产品标签存在两个生产日期,其中正面封边处上压印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22日,背面右下方喷印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0日。标注零售价格为8元。根据当事人儋州海头红洋顺丰农资店(莫丽娜)供述,该农药产品是2021年12月底有朋友转送销售,无法提供进货凭据,数量为1件(130袋),已售出9袋,获得销售收入72元,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农药(121袋)的货值金额为968元,该批农药产品的总货值金额为104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规定。
证据:1.莫丽娜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书;3.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海南经济特区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现场检查笔录;7.现场检查图片;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9.询问笔录;10.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规定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有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结合《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版)》“销售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儋州海头红洋顺丰农资店(莫丽娜)改正销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所得款柒拾贰元整(¥:72.00);2.没收违法经营不符合规定的农药121袋;3.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伍佰柒拾贰元整(¥:5572.00)。
儋州海头红洋顺丰农资店(经营者:莫丽娜)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户名: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银行账号:9558852201000478827,开户行:工行儋州城北支行。
儋州海头红洋顺丰农资店(经营者:莫丽娜)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 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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