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13 17:10
《儋州市安居房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方便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全面、准确理解《儋州市安居房管理实施办法》政策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核心原则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琼府办〔2025〕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结合儋洋一体化发展新形势和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儋州市安居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自2020年来,我市累计新建成安居房2554套,在解决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办法》进一步明确安居房规划建设、申请配售、供后管理、监督监管等全流程管理要求,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
(二)核心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产权清晰、封闭流转、公开透明、动态监管的原则,合理确定安居房保障范围和标准,规范安居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确保安居房政策红利精准惠及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七章节,五十条条文。第一章是总则,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等方面内容。第二章是规划与建设,主要包括安居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筹集方式、选址要求、建设标准等方面内容。第三章是申请,主要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核流程、优先配售、价格管理等方面内容。第四章是配售,主要包括配售程序、产权份额、不动产登记、闲置房源处置等方面内容。第五章是供后管理,主要包括封闭流转、上市交易、完全产权、换购、司法处置、继承、权利人变更等方面内容。第六章是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维修资金缴纳、价格监管、信息公开、违规处理等方面内容。第七章是附则,主要包括相关概念界定、新旧政策衔接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安居房规划与建设
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口和人才政策以及城镇居民住房现状和安居房需求情况,编制安居房发展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居房建设、筹集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原则,销售套数占累计已开工套数比例低于85%或市场供大于求的,原则上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安居房可通过新建、既有房源转化以及其他合法途径筹集,并实行现房销售备案制度,套型面积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
(二)安居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安居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在全省范围内只能购买1套安居房。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市城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至少1人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连续2年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符合本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等。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还需持有本市居住证且连续签注2年以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存在已购买政策性住房、离异后3年内申购、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等情形的,不得申购安居房。已享受住房补贴或配租政策性住房的,申请前应停止享受或退出。
(三)安居房审核与配售
安居房购房资格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签署诚信声明。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托本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安居房准购通知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优先对象可优先安排轮候,其他按审核通过时间排序。
(四)安居房产权与供后管理
安居房实行共有产权制度,承购人拥有70%产权份额,政府拥有30%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代持。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实行封闭流转,确需转让的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转让,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或回购价格最高不超过原购房价格与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利息之和。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可申请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需按公式补缴价款。
三、重要条款解读
(一)明确安居房申请条件与审核流程
《实施办法》对安居房的申请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和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两类对象分别设定条件,既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又兼顾了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在审核方面,依托本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进行线上审核,实行常态化受理,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确保审核过程公开透明。同时,明确了申请人的诚信承诺义务,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此外,对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复转军人、烈士家属、危房住户、重残人员及优抚对象等群体,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轮候,体现了政策的人文关怀。
(二)规范安居房配售与产权管理
《实施办法》明确了安居房共有产权制度,承购人拥有70%产权份额,政府拥有30%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代持。这一制度设计既减轻了购房人的购房负担,又确保了政府投入的资产权益。在配售程序上,采取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优先申购对象优先安排,确保配售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动产权证书明确登记安居房性质和产权份额,规范产权管理。
(三)完善安居房供后管理与退出机制
《实施办法》建立了完善的安居房供后管理制度。一是实行5年封闭流转期,封闭流转期内确需转让的,只能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转让,确保安居房始终用于保障住房困难群体。二是明确上市交易和取得完全产权的条件及价款补缴方式,设置年均折扣率,鼓励购房人长期持有。三是建立换购机制,满足因家庭人口增加产生的改善型住房需求。四是对离婚析产、继承、司法处置等特殊情形的处理作出详细规定,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五是明确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设定其他抵押权等限制,强化使用监管。
(四)做好新旧政策衔接
《实施办法》施行前已配售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和安居房,按照有利于保障购房人的原则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可以适用本办法中的供后管理政策。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可申请上市交易,并按规定补缴增值收益款。增值收益补缴公式与安居房完全产权补缴价款计算方式相衔接,政府分成初始比例统一按30%计算,年均折扣率按2%计算。这一安排既保障了已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政策的平稳过渡和制度的统一性。
(五)重点做好政策解释宣传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窗口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同时,安居房建设、申请、审核、配售等工作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安居房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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