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1 15:14
一、安居房住房保障对象范围调整
(一)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申购条件
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儋州(洋浦)申购1套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
1.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在提出申请时已在我市落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未购买过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镇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申购条件
在本市稳定就业生活的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儋州(洋浦)申购1套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
1.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55岁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已在我市工作生活满2年。申购安居房时可提供同期内在我市居住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等证明材料,作为在我市连续2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替代材料。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55岁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已在我市工作生活满6个月未满2年的,申购安居房时可提供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至少2年期从业服务年限承诺书,作为在我市连续2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替代材料。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未购买过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镇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非本省户籍重点用人企业引进人才申购条件
非本省户籍的重点用人企业引进人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儋州(洋浦)申购1套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
1.满足本市《加强重点用人企业服务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缴纳社保和承诺服务年限条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未购买过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镇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支持单位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鼓励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团购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职工阶段性居住问题。满足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年限后,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可定向向符合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购条件的承租职工配售。
三、其他事项
安居房(安居型商品房住房)根据《准购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实行轮候制度,在本《措施》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在参加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选房活动可按照以下先后顺序进行排序优先选房:
(一)本市基层教师和基层医务人员;
(二)由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领导管理,被授予消防救援衔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三)现役及退役军人;
(四)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因公殉职的基层干部家属;
(五)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的;
(六)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低保、重残人员或者优抚对象的;
(七)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联系邮箱:dzxxzx1809@163.com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联系邮箱:dzxxzx1809@163.com 琼ICP备10200120号-6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