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全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00822007-5/2024-00187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05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5日 时效性: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优化调整全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

购房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支持政策,有效缓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住房需求矛盾,并充分发挥洋浦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样板间”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儋州洋浦人才聚集高地,促进环新英湾区域产业集聚发展,有效满足环新英湾区域重点用人企业人才住房需求,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对象范围进一步调整,具体优化调整如下:

一、安居房住房保障对象范围调整

(一)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申购条件

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儋州(洋浦)申购1套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

1.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在提出申请时已在我市落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未购买过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镇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申购条件

在本市稳定就业生活的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儋州(洋浦)申购1套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

1.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55岁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已在我市工作生活满2年。申购安居房时可提供同期内在我市居住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等证明材料,作为在我市连续2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替代材料。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55岁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已在我市工作生活满6个月未满2年的,申购安居房时可提供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至少2年期从业服务年限承诺书,作为在我市连续2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替代材料。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未购买过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镇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非本省户籍重点用人企业引进人才申购条件

非本省户籍的重点用人企业引进人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儋州(洋浦)申购1套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

1.满足本市《加强重点用人企业服务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缴纳社保和承诺服务年限条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未购买过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镇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支持单位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鼓励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团购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职工阶段性居住问题。满足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年限后,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可定向向符合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购条件的承租职工配售。

三、其他事项

安居房(安居型商品房住房)根据《准购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实行轮候制度,在本《措施》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在参加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选房活动可按照以下先后顺序进行排序优先选房:

(一)本市基层教师和基层医务人员;

(二)由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领导管理,被授予消防救援衔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三)现役及退役军人;

(四)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因公殉职的基层干部家属;

(五)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的;

(六)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低保、重残人员或者优抚对象的;

(七)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内有效,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按上级规定为准。本通知相关政策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海南省及儋州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5日



附件:关于优化调整全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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