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12 17:03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儋州市那大镇王桐王龙城中村
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实施儋州市那大镇王桐王龙城中村改造项目,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研究拟定了《儋州市那大镇王桐王龙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和联系方式。
一、征求意见期限: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10日
二、意见反馈地址: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1号那大镇人民政府211室
三、联系电话:0898-23862980
附件:1.儋州市那大镇王桐王龙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儋州市那大镇王桐王龙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与回迁商品房价格初评表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儋州市那大镇王桐王龙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儋州城市化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打造西部中心城市,大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儋州市那大镇王桐王龙城中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儋州市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征收主体,儋州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城市更新局)为征收部门,那大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权属人为被征收人。
第二条 本项目四至范围:东起海南西部中心医院,南至松涛东干渠,西至兰洋北路,北至西城国际小区,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图。
第三条 本项目征收补偿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根据区位、面积、结构、用途等因素,以被征收房屋周边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实际面积、结构、用途与产权证书记载不一致或未登记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出具初步意见,镇规划建设所复核,镇政府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报项目指挥部审批。
本方案所指现状房屋均属同一宗土地上所有房屋(含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不含简易结构和附属物。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五条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90日内(含),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章 补 偿
第六条 土地补偿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按市场评估价对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以无偿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居民住宅用地,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补偿:
一、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实际评估补偿。
三、因历史原因,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个人住宅类房屋,市人民政府没有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被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二、其它依法不予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如本方案未涉及的房屋类别,按实际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第三章 补助和奖励
第九条 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2元一次性计算支付(含两次搬迁),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第十条 设施迁移补助。电话100元/部,水表500元/户,电表600元/户(三相电表1500元/户),有线电视360元/户,管道燃气3200元/户,家用空调(3匹以内)200元/部。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发放标准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16元/月支付,每户(现场编号)不足550元/月的补足至550元/月。
一、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并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在征收决定通告规定的签约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完毕及腾空居住房屋(结清水、电、通讯、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的,按照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3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临时安置补助持续发放至安置工作结束止。
二、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 在征收通告规定的签约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完毕及腾空居住房屋(结清水、电、通讯、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三、空置住宅用地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 自改经营性用房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未经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在本项目征收调查通告发布之日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首层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补助标准为1500 元/㎡。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那大镇人民政府应予以公示。
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办公、生产、仓储、教学等场所的,不按照本条规定补助。
第十三条 个人空置住宅土地补助。个人住宅用地上未建任何房屋的,按土地面积给予1300元/㎡补助;个人住宅用地上建有部分房屋的,未建部分土地不享受个人空置住宅土地补助。
第十四条 自拆补助。属于本方案不予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自拆的,一次性给予200元/㎡补助。
第十五条 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通告规定的签约之日起6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确认的房屋和土地面积的评估补偿金额的55%给予一次性提前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通告规定的签约之日起第61至90日内(含)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确认的房屋和土地面积的评估补偿金额的45%给予一次性按时签约奖励。单位不享受签约奖励。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在90日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本方案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
第四章 安置和结算
第十七条 房屋安置。属个人住宅类房屋,符合本方案第七条规定的应予以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按本方案进行补偿后,在结合房屋户型的基础上,按以下方式之一向被征收人提供商品住房并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土地面积的,原则上按现状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提供商品住房并结算,购买的回迁商品住房面积之和不得超过525㎡;
二、被征收土地面积大于现状房屋面积的,原则上按土地面积1:1的比例提供商品住房并结算。
第十八条 空地安置。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唯一的一宗空置住宅用地,按土地面积1: 1.2的比例提供商品住房并结算。
第十九条 属于本方案第八条规定的不予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不提供安置。
第二十条 结算。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用地采取出让的方式供地,为完全产权房屋,其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结算:
一、商品住房结算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本方案规定购买商品住房面积10㎡(含)的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4860元/㎡结算;
(二)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本方案规定商品住房面积10㎡以外至20㎡(含)以内的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1.2倍,即5832元/㎡结算;
(三)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本方案规定商品住房20㎡以外的部分(原则上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1.5倍即7290元/㎡结算。
二、商业用房结算
商业用房价格在政策规定的面积标准内,分楼层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结算(按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周边商业用房市场价的七折计算,具体以市政府批准的价格为准)。
商业用房价格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格结算,超出可购买面积10㎡(含)以内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1.2倍结算;超出可购买面积10㎡以上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优惠价1.5倍结算。
第二十一条 回迁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建设单位与被征收人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商品房买卖发生的费用(工本费暂按住宅类 80 元/本、商业类550元/本,维修基金暂按 60 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是指发布征收决定通告之日周边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房屋重置价是指重新构建房屋的全部成本。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搬迁过渡期间,涉及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可选择在原片区就读。如搬迁后所在地与原片区较远,需要变更片区的,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项目指挥部提出申请,由项目指挥部协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有学位的指定学校就读。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因家庭人口众多(均属产权人直系亲属),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可书面向项目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所属村民小组初审,村民委员会复核,镇政府审核,待项目指挥部公示无异议后,购买回迁商品住房面积及价格结算可按以下进行:
一、可超本方案第十七条规定购买回迁商品住房面积,但原则上最大不超过90㎡;
二、实际选择回购面积超过可享受面积40㎡以上的部分,仍按本方案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价格结算。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家庭现状房屋、土地面积均不大于60㎡,家庭人口众多(均属产权人直系亲属),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在项目所在城区无其他住房,且家庭无就业人口的,可书面向项目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所属村民小组初审,村民委员会复核,镇政府审核,待项目指挥部公示无异议后,购买回迁商品住房面积及价格结算可按以下进行:
一、可超本方案第十七条规定购买回迁商品住房面积,但原则上最大不超过60㎡;
二、被征收人的补偿、补助(不含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奖励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不足部分款项免于结算。
第二十六条 因被征收人家庭实际情况,确需对被征收财产分割的,只能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间进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假作虚、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特殊情形的处理,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本方案执行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如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以市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超出规定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依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十条 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止。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儋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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