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儋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3-00192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26日 文 号:儋府规〔2023〕3号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9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儋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儋府规〔2023〕3号

各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派出机构:

《儋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含洋浦)内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住宅区域内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养成文明、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从源头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鼓励、支持开展对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市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指导、协同管理”的原则,根据自身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完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加强监管。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关闭、闲置、拆除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的餐厨废弃物投放、收运、处置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服务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开展监督管理。

(三)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管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对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四)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督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

(五)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及处罚。

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文化、农业农村、投资促进、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餐饮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和处置

第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及时将取得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活动。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原有服务许可企业名录确需更新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结合我市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向市政府呈报相应实施方案并获得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取得服务许可证的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时与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载明餐厨废弃物收运时间、频次、接收点、分类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示范文本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拟制。

收运服务企业应当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接收点收运餐厨废弃物;因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无法到达等客观原因不能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接收点收运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餐厨废弃物接收点。

收运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将收运协议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实行台账和联单管理制度,如实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鼓励电子台账和联单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 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与取得服务许可证的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

(二)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分类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混合;

(三)将食物残余投放到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存放;

(四)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专用的密闭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

(五)保持收集容器外部的清洁和餐厨废弃物收集点或者收集场所环境卫生的整洁;

(六)按照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内容,定期定点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收运服务企业;

(七)餐厨废弃物不得出售、倒运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收运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置服务企业签订协议;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实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废弃物专用密闭车辆运输,并喷涂统一的标识标志,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建立并执行台账和联单管理制度,及时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收运台帐,将收运的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服务许可证的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处置;

(五)制定收运应急预案,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收运服务企业发现交付的餐厨废弃物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其产生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办事处报告;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以及办事处应当对其产生者进行教育、劝导;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严格遵守环保有关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符合环境标准,并确保其运行良好,定期对处置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四)按照国家有关办法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立并执行台账和联单管理制度,及时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

第十四条 处置服务企业发现交付的餐厨废弃物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运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活动;

(二)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废弃物;

(四)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

(五)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

)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地下管网、河道、湖泊、沟渠;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及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合理措施。

第十七条 收运、处置服务企业在许可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其特许经营协议,报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服务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所获得的特许经营权的;

(二)将履行获得服务许可证所必需的财产进行处置、抵押以致影响服务许可正常履行的;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明显落后,且拒不改进的;

(四)收运、处置能力不足且拒不改进的;

(五)收运、处置失当导致所负责区域范围内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七)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利用履行服务许可之便实施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废弃物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经营场所内或其它实施监督检查所需要进入的场所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其他依职权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者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投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办法给予投诉人、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收运和处置应急机制。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办法,编制本企业餐厨废弃物应急预案,并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和收运、处置服务企业未执行台账或者联单管理制度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至第四项,餐厨废弃物产生者未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未按照有关办法安装油水分离设施,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设施完好、封闭、整洁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餐厨废弃物产生者未在约定的或者指定的接收点分类交付餐厨废弃物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餐厨废弃物产生者未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服务许可证的收运服务企业收运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收运服务企业未按时在约定的或者指定的接收点分类收运餐厨废弃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收运服务企业未保持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密闭、完好、整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收运服务企业未将收运的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处置服务企业处置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处置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分类接收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处置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处理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气、废渣等,造成环境污染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处置服务企业未定期对处置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处置服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办法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活动或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至第四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废弃物,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地下管网、河道、湖泊、沟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中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办法已经确定集中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是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办法。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以后施行有效期3


解读文件:《儋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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