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制度

索引号:-68728705-1/2019-00004 分  类: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1年11月25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 时效性: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府网站(包括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子网站)及各部门、各镇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政府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部门或镇在各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网站提供。

  第五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各部门、各镇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通过本单位政务邮箱进行报送,使用非政务邮箱进行报送的信息,原则上不予编发。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上网信息发布审核表》。

  (二)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直接拟发的信息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必须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四)部门或镇拟发的信息由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重要信息必须经部门或镇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各镇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所有报送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部门或镇报送信息的审核资料由报送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原信息报送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政府网站编辑人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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