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352七海线新改建工程(儋州段)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索引号:68728705-1/2026-00174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儋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6年08月19日 文 号:2026 年第 29 号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20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省道S352七海线新改建工程

(儋州段)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6年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雅星镇富克村委会富克村小组、西方老村小组、西方新村小组,雅星镇雅星村委会雅星老村小组、通共村小组,雅星镇大沟村委会南坊村小组,雅星镇新隆村委会雅星新村小组,雅星镇新让村委会新让村小组,雅星镇东方农场,海头镇岭地村委会打花村小组、歌康村小组、莳园上村小组、茨园下村小组,海头镇红坎村委会红坎村小组,海头镇七柏榔村委会七柏榔村小组、皇帝村小组、七坊村小组,海头镇加乐村委会东方村小组,海头镇那历村委会那历村小组、万头村小组、盐丁村小组等集体土地范围内,以及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海胶集团八一分公司国有土地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雅星镇富克村委会富克村小组、西方老村小组、西方新村小组,雅星镇雅星村委会雅星老村小组、通共村小组,雅星镇大沟村委会南坊村小组,雅星镇新隆村委会雅星新村小组,雅星镇新让村委会新让村小组,雅星镇东方农场,海头镇岭地村委会打花村小组、歌康村小组、莳园上村小组、茨园下村小组,海头镇红坎村委会红坎村小组,海头镇七柏榔村委会七柏榔村小组、皇帝村小组、七坊村小组,海头镇加乐村委会东方村小组,海头镇那历村委会那历村小组、万头村小组、盐丁村小组等集体土地,以及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海胶集团八一分公司国有土地,共64.4332公顷(966.498亩),扣除原有路面后实际征收43.9893公顷(659.84亩),其中:农用地36.9675公顷(554.5125亩),含耕地5.4664公顷(81.996亩);建设用地26.3965公顷(395.9475亩),陆地水域1.0692公顷(16.038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省道S352七海线新改建工程(儋州段)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雅星镇64911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091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4001元/亩;海头镇64911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091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4001元/亩;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64911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091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4001元/亩;海胶集团八一分公司64911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091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4001元/亩。

2.宅基地:每户原则不得超出175平方米(分户后被征收宅基地面积累计不得超出分户前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如有规定容积率的,按该容积率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进行补偿;未规定容积率的,则参照容积率2.5设定条件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3.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宅基地):如有规定容积率的,按该容积率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进行补偿;未规定容积率的,则参照容积率0.2设定条件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用途设定为商服用地20%、公用设施用地80%。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儋州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规〔2024〕6号)的规定执行。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的规定执行。

(四)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主要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其征收补偿价格由选定或者依法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

(1)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建设依据文件或合法土地权利来源文件的房屋;

(2)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书、建设依据文件或合法土地权利来源文件的,但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具备合法土地来源证明且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住宅房屋;

(3)其他依法予以补偿的情况。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1)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住宅房屋。

(五)被征收标的物数量的确定

1.被征收土地、房屋的面积,已颁发权属证书的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以征收部门按程序依法选定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并经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确认后的测绘结果为准。

2.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以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与选定的测绘机构现场丈量、清点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及认定标准

1.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对象。

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印发前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印发前属于被征收村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为安置对象。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法享有参加成员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参与分配集体收益;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权利。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认定。认定名单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②公示无异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成员大会会议材料和成员名册等资料盖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③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出异议处置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讨论后,向当事人书面反馈处理意见。若当事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书面请求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农业农村局解决。

(2)合法房屋需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第四款第1项的规定认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安置的情形。

2.户的认定。

(1)安置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独立“户”:①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具有所属村庄宅基地取得资格的;②父母及其他法定继承人均已死亡,依法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组户原则:安置户有多个子女的,截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可将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分户安置。父母双方不能单独组户安置,父母双方或一方须与未达到分户条件的子女共同组户安置。所有子女均达到分户条件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可与任一个子女组户安置。

(3)涉及分户的,其被征收的资产原则上按户平均分割后登记补偿。征收户另有法定文件约定的除外。

(二)安置方式

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三种安置方式。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补偿安置方式的,原则上不得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选择宅基地,且不得享受宅基地补贴和宅基地签约奖励。

(三)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的规定执行。

六、补助、补贴和奖励

(一)补助

1.搬迁补助。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住宅类房屋建筑面积以25元/㎡一次性计算支付,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设施迁移补助。按每户2600元发放。

3.临时安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方式的,可享受临时安置费,空置宅基地除外。临时安置分政府提供周转房过渡和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两种方式。

(1)选择政府提供的周转房解决临时过渡问题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户选择临时安置费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8元/月/㎡的标准发放。其中:房屋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补足至9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发放。

①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回迁安置房已经交付使用的:自房屋搬迁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150平方米)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回迁安置房尚未交付使用的:自房屋搬迁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150平方米)计算,每月发放临时安置费至安置房交付结束。交房后再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②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自房屋搬迁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150平方米)计算,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购房补贴

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可享受购房补贴。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照实际购买的商品房(本市一手房)面积给予1000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面积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应自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房屋(需提供合同、转账凭证、发票等材料),购房补贴待被征收人实际购买商品房备案后,根据实际购房面积测算,由征地实施单位拨付给被征收人;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照实际购买安置房面积给予2000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面积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购房补贴在购买政府统建(含政府回购)的回迁安置房时进行房款抵扣。

购房补贴在购买全市安置房时进行房款抵扣。购房权利人为被征收房屋权属人或其户内安置人口。

(三)签约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60日完成签约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测算签约奖励:

(1)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确认的宅基地和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55%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2)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确认的宅基地和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45%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2.选择宅基地安置方式的,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60日完成签约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测算签约奖励:

(1)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确认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55%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2)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确认的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45%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3.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签约奖励:

(1)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发布之后所建房屋超出三层部分的房屋(即房屋面积超出525㎡的,超出部分不得享受签约奖励);

(2)除集体经济组织民风民俗建筑外,产权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3)被征收人超过《签约通知书》规定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

七、回迁安置与结算

(一)回迁安置

从政府统建(含政府回购)的安置房中选购,选房顺序以签约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先签约者先选房。

1.安置房户型面积。雨林海公馆设计建设60㎡、90㎡、100㎡、120㎡、150 ㎡五种户型,未来社区设计建设90㎡、120㎡、150㎡三种,洋浦产城融合安置小区设计建设90㎡、120㎡、150㎡三种户型面积。

2.安置比例。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按以下两种情况所对应的比例进行计算。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购买回迁安置房,但超出部分的面积最多不得超过60㎡。

(1)被征收住宅类房屋面积大于宅基地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提供应安置面积。

(2)被征收住宅类房屋面积小于宅基地面积,且属于被征收人的唯一住宅的,按宅基地面积以1:1.2的比例提供应安置面积。

应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525平方米。

3.安置结算。被征收人根据选购的回迁安置房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结算:

(1)购买安置小区商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应安置面积10㎡(含)的部分,雨林海公馆按4850元/㎡、未来社区按5980元/㎡、洋浦产城融合安置小区按5760元/㎡进行结算。

(2)购买安置小区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以上30㎡(含)以内的部分,雨林海公馆按5820元/㎡、未来社区按7176元/㎡、洋浦产城融合安置小区按6912元/㎡进行结算。

(3)购买安置小区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30㎡以上60㎡(含)以内的部分,雨林海公馆按7275元/㎡、未来社区按8970元/㎡、洋浦产城融合安置小区按8640元/㎡结算。

(二)补偿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本方案规定所应享受的补偿款(补偿内容)、补助、签约奖励等款项的总额,在被征收人与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实施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拨付到被征收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里。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回迁房安置)方式的,分步进行结算与拨付:

(1)按本方案规定所应享受的搬迁补助、设施迁移补助、临时安置费的合计数额,在被征收人与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实施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拨付到被征收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里。

(2)补偿款(补偿内容)、补助补贴、签约奖励等款项合计数抵扣购房款后,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退补:存在余款的,由实施单位一次性补给被征收人指定的账户里;存在欠款的,被征收人应当在15日内补足,转账到指定的回购安置小区的专项账户里。

3.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方式的,分情况进行结算拨付。

(1)回村安置宅基地。

①被征收宅基地面积等于或小于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积的,其土地补偿费拨付给被征收人所在的村小组,不足部分不予结算。

②被征收宅基地面积大于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积的,实际安置面积内的土地补偿费拨付给被征收人所在村小组;剩余部分按宅基地的评估价拨付给被征收人所在的村小组,或经村小组委托直接发放给被征收人。

③补偿费测算方法。若重新安排的宅基地为存量建设用地,则被征收宅基地按建设用地评估补偿;若重新安排的宅基地为新增建设用地,则被征收宅基地面积按我省现行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2)异地安置宅基地。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选址,属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用于异地宅基地安置;属于集体土地的,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后用于异地宅基地安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职能负责开展规划、用地、划拨等工作,将国有安置地划拨给被征收人。

安置的户数按本方案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确定。异地安置宅基地每户不得超出175平方米。

被征收人领取宅基地满两年未建设的,按闲置地依法处置。

八、补充说明

(一)回迁兜底安置。被征收房屋系被征收户分户前唯一住房,在全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且以上补偿总额扣除搬迁费、设施迁移补助、临时安置费三项费用后,其所得的补偿款(含购房补贴)不足以购买回迁安置房应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另行报市政府审定。

(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宅房屋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四款房屋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补偿,并发放搬迁费、设施迁移补助和房屋签约奖励。不得享受宅基地补贴和签约奖励规定,涉及的房屋占地按实际地类进行补偿,由实施单位与村集体签订补偿协议并将土地补偿款拨付给村集体。

(三)被征收人购买回迁房的,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因商品房买卖产生的相关税费。

(四)被征收人搬迁过渡期间,涉及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可选择在原片区就读。如搬迁后所在地与原片区较远,需要变更片区的,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由属地政府协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有学位的指定学校就读。

(五)在规定期限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依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处理。

(六)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已获得房屋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异地国有宅基地安置的搬迁户,不符合村集体“一户一宅”情形,不得再回村申请宅基地建房。

九、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儋州市房屋征收局或儋州市海头镇人民政府、雅星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十、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儋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该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行政村、村民小组以及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海胶集团八一分公司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8月21日至2026年9月19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儋州市房屋征收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本公告结束前向儋州市房屋征收局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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