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儋州YP2023-1号地块范围内集体用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部分条款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6-00067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儋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6年04月10日 文 号:儋府办函〔2026〕11号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0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儋州YP2023-1号

地块范围内集体用地及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部分条款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房屋征收局,三都办事处,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儋州YP2023-1号地块范围内集体用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部分条款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情况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第一条中的“被征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产权人。”修改为“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以及青苗等附着物被征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相关权属人”。

二、对第三条第一款安置对象,增加补充说明“本条款第1项至第5项安置人口属于被搬迁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享有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参与分配集体收益;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权利”。

三、删除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截至《搬迁公告》发布之日,搬迁安置户家庭中已出嫁、死亡的人员”。

四、对第三条第二款,增加第二项“2.虽户口在被搬迁村庄,但因婚姻关系等情况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儋州YP2023-1号地块范围内集体用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410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YP2023-1号地块范围内

集体用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6年修订)

妥善做好儋州YP2023-1号地块范围内集体用地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功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大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2023年印发的《儋州YP2023-1号地块范围内集体用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征收主体:儋州市人民政府。

(二)项目征收部门:儋州市房屋征收局。

(三)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三都办事处

(四)征收目的:拟征收作为高端新材料产业项目用地,拟安排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涉及三都旧州村委会文明老村、王元村等村集体用地(约1246.8亩)最终数据以实际调查为准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以及青苗等附着物被征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相关权属人。

)被征收地和房屋、附属物数量的确定:被征收土地与房屋的面积,有证的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三都办事处调查审核后,选定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的测绘结果为准;地上附物的数量以测绘机构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等现场丈量或清点的结果为准。

二、安置条件

户口在搬迁村庄,合法房屋被搬迁的家庭土地联产承包经营户,应予以补偿安置。

三、安置对象  

(一)搬迁安置户内的下列人员,列为安置人口:

1.截至《搬迁公告》发布之日的原籍人口。指祖居搬迁村庄,户籍为搬迁村庄常住户口,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或登记中有记载或有佐证予以认定的人员;

2.截至《搬迁公告》发布之日的自然增长人口。因嫁给本条第(一)项人员,或本条第(一)项男子婚生,或本条第(一)项人员依法收养的,户籍为本户常住户口的人员;

3.截至《搬迁公告》发布之日的户口临时迁出人员。指原为本条第(一)、(二)项人员,因上学、参军、劳教、服刑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出的人员;

4.截至《搬迁公告》发布之日的入赘女婿及其子女。指户口已迁入搬迁安置纯女户内的入赘女婿(一户纯女户家庭只认定一名入赘女婿),及其与搬迁安置户女儿婚生的已落户到该搬迁安置户内的子女,或者与搬迁安置户女儿已形成继(养) 子女关系的未成年子女;

5.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可增加一个人口的安置份额(2016年1月1日前,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能生育一个子女的除外);纯二女户,凭《计生服务绝育证》和计生部门的纯二女户证明材料,可增加一个人口安置份额。独生子女户、纯二女户增加一个人口安置份额的待遇包括:安置房和铺面面积、保底购房补贴、搬迁奖励。

本条款第1项至第5项安置人口属于被搬迁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享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参与分配集体收益;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权利。

(二)搬迁安置户内的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安置人口:

1.《搬迁公告》发布后,搬迁安置户家庭中新增的人口,主要包括:入赘、迁入、收养等;

2.虽户口在被搬迁村庄,但因婚姻关系等情况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3.挂靠户口的非直系血亲家庭成员;

4.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及其退休人员。

四、分户原则

安置组户以户口簿为基础,按现自然户进行安置。搬迁安置户有多个儿子的,截至《搬迁公告》发布之日,可将已达到22周岁法定婚龄的儿子分户安置。父母双方不能单独组户安置,父母双方或一方须与未达到分户条件的儿子组户安置。所有儿子均达到分户条件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可与任一个儿子组户安置。

、补偿内容

(一)土地补偿

1.拟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和《2020年第46次工委会议纪要》(2020年第46期)执行。

2.拟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按400000元/亩标准执行,其中宅基地使用权326542元/亩该款项与安置房保底购房补贴结算,宅基地所有权73458元/亩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以“三调”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准。

3.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按照《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处,确定土地权属后,予以补偿

(二)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指钢混、混合、砖木三种结构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对房屋结构有异议,或本方案未涉及的房屋结构,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由本方案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实并书面确认后给予补偿。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予以补偿:

(1)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2)因历史原因,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实际评估补偿。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补偿:

(1)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其它依法不予补偿的房屋。

3.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依规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以不低于《搬迁公告》印发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如本方案未涉及的房屋类别,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评估后经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书面确认后给予补偿。

(三)构筑物和特殊苗木补偿

依据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修订)》(浦管〔201915号)执行。

、补偿安置方式及待遇

同时具备合法房屋、搬迁村庄户口、参加被征用土地联产承包三个条件的搬迁户安置时,可任选公寓楼、货币化方式中的一种。如有特殊情形,列为未尽事宜予以研究解决。

选择公寓楼安置方式的,给予以下补偿和安置待遇:

(一)提供公寓楼供搬迁安置户购买

管委会统一建设公寓楼,1-3人户按90平方米建筑面积提供公寓楼供搬迁安置户按市场评估价购买,每增加1人,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领取安置公寓楼后,由搬迁安置户户主申请,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二)房屋及附着物补偿

1.房屋补偿费:按评估价补偿,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2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此项补偿费用于购买公寓楼结算。

2.附着物补偿费:按评估价补偿。

3.搬家费:每户3000元。

(三)安置待遇

1.保底购房补贴:按每个安置人口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保障搬迁安置户购房,搬迁安置户所获得的房屋补偿费达不到购房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保底购房补贴计算公式为:保底购房补贴=公寓楼安置房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30平方米×搬迁安置人口数-搬迁安置户房屋补偿费。

2.铺面及储藏室:人均享受6平方米的铺面权益或实物(可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化补偿)。享受一处储藏室(按家庭安置人口数,折合每人6000元)。

3.节约安置用地补贴:1人户92625元,2人户164625元,3人户164625元,4人户163500元,5人户186375元,6人户185250元,7人户184125元,8人户207000元,9人户205875元,10人户204750元。

计算方式为:节约宅基地奖励=(纸浆厂项目宅基地最小面积160平方米-公寓楼安置房占地面积)×600元/平方米。

4. 一次性水电燃气补助

标准为:每个安置人口11274元。

5.入住公寓楼补贴

补贴年限为30年,标准为:

1人户,1000元/月;

2~4人户,2000元/月;

5~7人户,3000元/月;

8人以上户,3500元/月。

6.生活补助

按搬迁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人口数,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补助,补助年限为30年。对安置人口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

7.养老补助、合作医疗及大学生学费补助

(1)养老补助

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安置人口,每人每月给予400元的养老补助。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安置人口,从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当月发放养老补助;

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安置人口,从次月起发放养老补助。享受养老补助的,不再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助。

(2)合作医疗个人参合金

由搬迁安置户依照相关政策先行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参合金。对具有三都区户口的安置人口,再按缴纳金额全额补贴。补贴年限为10年。

(3)大学生学费补贴

搬迁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人口,考上全日制本科院校的,在校期间按每人每学年给予3000元学费补助;考上全日制专科院校的,在校期间按每人每学年给予2000元学费补助。

8.丧葬场租补助

安置人口死亡时,有三都区户口的,其户籍注销后,给予8000元丧葬场租补助。

9.物业管理费缴纳

选择公寓楼安置方式的搬迁安置户,前10年物业管理费由儋州市人民政府代缴。

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由搬迁安置户向辖区办事处申请,按公寓楼安置方式所得,以货币化形式支付。其补助补贴及奖励,按公寓楼安置户的发放办法发放。

七、过渡方式及待遇

搬迁安置户涉及过渡安置的,可选择管委会过渡房过渡,也可选择自行过渡。选择公寓楼安置方式的,过渡期从搬迁安置协议审批通过的次月起,至提供安置公寓楼的次月止。过渡期间,享受下列补助:

(一)过渡生活补助

按搬迁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人口数,每人每月享受300 元过渡生活补助。

(二)过渡租房补助

选择政府过渡房过渡的,不享受过渡租房补助。选择自行过渡的,每户每月给予过渡租房补助,标准为:1人户每月800月,2-3人户每月1000元,4人户每月1300元,5人及以上户每月1600元。

八、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九、签约奖励

(一)配合调查登记奖。对按期提供真实资料登记,积极配合调查核实登记信息,经公示确定登记信息真实的搬迁户或搬迁安置户,给予1万元奖励。

(二)按期签订协议奖。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的搬迁户,给予1万元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搬迁安置户,给予2万元奖励。是否按期签订协议,根据搬迁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户签订协议的日期予以认定。

(三)按期腾退房屋奖。对在规定期限内腾退被搬迁房屋的,给予1万元奖励。

(四)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附加奖。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搬迁安置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每个安置人口按 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优惠政策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申请购买公寓楼面积

被搬迁合法房屋面积大于安置公寓楼面积与铺面面积之和的,可不用铺面面积兑换公寓楼面积,直接按以下规定申请购买。

1.被搬迁房屋合法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与铺面面积之和的,钢筋水泥混合结构的房屋按大于部分1∶1的比例、砖瓦桁条的房屋按大于部分1∶0.8的比例,以建安成本价购买;

2.购买面积未达到公寓楼户型面积的部分,按不超过30平方米的标准,以市场评估价购买。

房屋质量及面积补偿

1.房屋质量补偿

被搬迁房屋补偿指导价减去房屋搬迁补偿保护价(每平方米608元),乘以高于保护价的被搬迁合法房屋面积。

2.房屋面积补偿

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大于公寓楼安置面积的,大于的部分按洋浦经济开发区原30平方公里区域房屋政府指导价给予补偿。

其他说明

(一)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原户(含正在搬迁的项目搬迁户),给予以下鼓励奖励措施:

一是认定分户和安置人口的时间节点为公寓楼交付使用的时间,即:2023年5月31日(以洋浦产城融合安居公寓楼实际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准)。

二是同意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以洋浦产城融合安居公寓楼实际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准)止,新增的家庭人口(即:嫁入、出生),可追加为该户的安置人口。

三是同意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以洋浦产城融合安居公寓楼实际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准)止,签订搬迁协议后死亡的安置人口,仍可作为该户的安置人口。

对原籍系被搬迁村庄,不参加被搬迁村庄土地联产承包的搬迁户,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具有被搬迁村庄户口,被搬迁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2010年儋州市集体土地使用已登记备案的,参照《洋浦原30平方公里区域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人均30平方米(1-3人户9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公寓楼安置。

2.没有被搬迁村庄户口,被搬迁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参照《洋浦原30平方公里区域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置换一套90平方米的公寓楼。

3.具有被搬迁村庄户口,被搬迁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程序认定其用地来源及所建房屋合法后,按评估价补偿,并按成本价购买一套90平方米的公寓楼。

)超出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依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处理。

)产权人搬迁过渡期间,涉及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可选择在原片区就读。搬迁后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居住地所属片区就读。

征收人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标准及就业培训事项依照《海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儋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儋府办〔2015〕80号《儋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条款执行。

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假作虚、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的未尽事宜,由市房屋征收局与三都办事处研究解决。

)本方案的实施期限印发之日起至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止。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儋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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