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道S291白新线改建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5-00076 分 类:交通、工业 发文机关:儋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20日 文 号:儋府办函〔2025〕2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3日 时效性: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省道S291白新线改建
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排浦镇人民政府、海头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屋征收局:
《省道S291白新线改建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道S291白新线改建工程项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妥善做省道S291白新线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主体:儋州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儋州市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排浦镇人民政府、海头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排浦镇昌王老村、昌王新村、头峰村、叶榕村、文青村、打腊村、华头村、高亮村、松明村、罗成村、老市村、南华老村、南华墟村、南华新村、沙沟村、沙脊村和海头镇白沙地村、那向村、洋加东村、寨村村等村集体及其经济组织成员,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产权人。
(五)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作为省道S291白新线改建工程项目用地,拟安排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六)征收范围:征收面积约402.33亩(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其中农用地366.98亩、建设用地35.35亩(具体以实调为准)。不涉及房屋搬迁。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
1.拟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
2.拟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依据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其中具有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成果的,以登记成果为准进行评估补偿;未有确权登记成果的,符合“一户一宅”且不属于违建图斑的宅基地,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出具三级证明后,在每户不超过175平方米宅基地使用面积范围内可按宅基地地类进行评估。其他建设用地,结合土地利用现状或确权登记的土地用途按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3.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按照《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处,待确定土地权属后,予以补偿。
(二)构筑物和特殊苗木补偿
依据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琼府〔2014〕36号文件未规定的地上附着物、特殊苗木等以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四)坟墓迁移补偿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四、其他说明
(一)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超出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依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处理。
(四)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以市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五)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止。
(六)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儋州市人民政府。
附件:省道S291白新线改建工程项目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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